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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CCS B52 张 DB1307 家 口 市 地 方 标 准 DB1307/T 386—2022 大型养殖水域养护技术规范 2022-07-26 发布 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8-26 实施 发 布 1 DB1307/T 386—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与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张家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蔚县农业农村局、赤城县农业农村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玉文、邢泰、郑志新、朱敏、赵舂盛、张淑虹、赵常林、崔文典、邢智君、 任丽琴、李鹏、张博超、李秀花、马海军、顾强、杨成才、韩余、孙宝青、张文杰。 I DB1307/T 386—2022 大型养殖水域养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型养殖水域养护的有关术语和定义、水生态管护原则、调查与监测、水域生态 评价、生态环境生物调控,生态监控与资源养护。 本文件适用于张家口市有渔业功能的大型养殖水域养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SC/T 1101 湖泊渔业生态类型参数 SC/T 1149 大水面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第 3 部分:淡水 DB13/T 1019 大水域鲢鳙鱼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型养殖水域 单个水面面积达到 33.33 公顷以上、具有渔业功能的水域。 4 管理与养护原则 4.1 生态安全 放养水域应符合 GB11607、 NY 5051 水质标准,远离污染源和重度污染区域,在确保对本水 域及上下游水域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放养外来物种和凶猛性鱼类,并将放养数量控制在增殖允 许范围以内。 4.2 简约实用,生态优先 根据不同类型水域富营养化程度确定滤食性鱼类的放养量,对渔业资源养护、维护水域环境健 康等环节高效管控。优先放养抑制藻类大量繁殖、控制水草旺长、能够分解沉积物中碎屑的滤食性、 杂食性鱼类等生态净水修复物种。 5 调查与监测 1 DB1307/T 386—2022 5.1 按照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第 3 部分:淡水规定执行。 5.2 水域基本情况调查 包括:水域名称、主管单位、位置、水域功能、面积、水深、水源条件、总库容、水位常年变 化状况,工业污染源分布状况、农业面源污染源情况、生活污水排放状况,渔业生产情况、历年放 流情况、是否属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5.3 水环境监测 包括:水温、透明度、pH 值、溶解氧、化学耗氧量、总碱度、总硬度、氨氮、硝酸盐氮、亚 硝酸盐氮、总氮、总磷、可溶性磷酸盐、叶绿素、水域类型。 5.4 水生生物资源调查 5.4.1 生物资源调查 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水生维管束植物。 5.4.2 渔业资源调查 包括:主要经济鱼类种类鉴别、种类组成,渔获物中生物密度、渔获生物量,近三年增殖放流 种类、规模和渔产量。 6 水域生态评价 将水环境监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按照 SC/T1101 规定的方法确定水域渔 业生态类型,对大型养殖水域的富营养化状况进行评价。通过水质监测确定总氮、总磷、生化需氧量 值,通过生物监测确定叶绿素-a 值。参照国际、国内上认为水域中总氮质量浓度 0.2mg/L、总磷质 量浓度 0.02mg/L、生化需氧量 10ppm、叶绿素-a 含量为 10 mg/L 是水体富营养化的临界发生浓度, 由此确定水质富营养化水平。 7 生态环境生物调控 7.1 藻型水域 7.1.1 放养种类 放养以滤食性鱼类鲢、鳙鱼为主,搭配草鱼,保护杂食性鱼类鲤、鲫鱼,同时可增殖经济价值 较高的池沼公鱼。 7.1.2 鲢、鳙放养数量 依据水域营养类型确定滤食性鱼类放养量,其中: a)贫营养型的大型养殖水域鲢、鳙放养量为 120 尾/公顷~210 尾/公顷。 b)中营养型的大型养殖水域鲢、鳙放鱼量为 210 尾/公顷~420 尾/公顷。 c)富营养型的大型养殖水域鲢、鳙放养量为 420 尾/公顷~580 尾/公顷。 7.1.3 放养规格 鲢、鳙、草鱼鱼种放养规格体长达到 13 厘米/尾以上,鲤鱼鱼种放养规格体长达到 12 厘米/尾 以上。 2 DB1307/T 386—2022 7.1.4 放养比例 鲢、鳙的放养比例占总放养量的 60%~80%,鲤、草鱼占总放养量 5%~15%,其它鱼占 5%,其中 鲢鳙的放养比例,当水域中浮游动物/浮游植物在 0.55 左右,鳙鲢比例在 6:4~7:3;当水域中浮游 动物/浮游植物在 0.26, 鲢鳙比例在 7:3~8:2。 7.1.5 放养时间 春放或秋放,春放在 3 月下旬至 5 月上旬、秋放在 9 月~10 月。 7.1.6 按照 DB13-T1019 大水域鲢鳙鱼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执行。 7.2 藻、草混合型水域 7.2.1 放养种类 以放养草鱼(坝下大水面也可搭配部分鲂)等草食性鱼类为主,搭配鲢、鳙滤食性鱼类,保护 鲤、鲫杂食性鱼类。 7.2.2 放养数量 草食性鱼类的放养量依据 SC/T1149 的规定估算的鱼产力,也可以渔业资源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结 果来确定,滤食性鱼类的放养量参照 7.1.2, 滤食性鱼类的放养量与草食性鱼类放养量的比例一般 掌握在 3:1~4:1。 7.2.3 放养规格 鲢、鳙、草鱼鱼种放养规格体长达到 13 厘米/尾以上,鲤鱼鱼种放养规格体长达到 12 厘米/尾 以上。 7.2.4 放养时间 春放或秋放,春放在 3 月下旬至 5 月上旬、秋放在 9 月~10 月。 7.2.5 按照 DB13-T1019 大水域鲢鳙鱼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执行。 7.2.6 水草控制 采取加深水位、早期机械断草、人工收割措施控制水草生长。 7.3 控制富营养化 7.3.1 保护生态环境 增加水域周围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限制过度开发旅游资源。 7.3.2 实施生物调控 采用鱼类种群下行、互利共生调控,减少食浮游动物或食底栖动物鱼类,同时利用食藻鱼控制 蓝藻水华。 8 生态监控与资源养护 8.1 生态监控 监测放流水域水质理化因子和水生态健康状况,定期监测放养鱼类生长和鱼类资源变化情况。 8.2 增殖资源养护 3 DB1307/T 386—2022 实施轮捕轮放、捕大留小;池沼公鱼在次年繁殖前全部捕出,其余品种全年捕捞量控制在现存 资源量的三分之一;设置禁渔区和禁渔期。 8.3 构建生态渔业 放养种类要与水域生态条件吻合,注意保护土著种类和濒危种类,移植外来种要按照农业农村 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执行,要经科学论证方可实施。 8.4 严格捕捞监管 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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