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3
年
6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
2023
年
6
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三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五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关系
,
维护国家主
权
、
安全
、
发展利益
,
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
,
建
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
,
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
同体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同各国的外交
关系和经济
、
文化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
发展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
,
适用本法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
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
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
,
发展对外关系
,
促进友好交往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
平外交政策
,
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互
不侵犯
、
互不干涉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的
五项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
,
坚持对
外开放基本国策
,
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
则
,
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
促进全球共同发展
,
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
;
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
际争端
,
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
相威胁
,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
坚持国家不
分大小
、
强弱
、
贫富一律平等
,
尊重各国人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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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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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工作坚持中国
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
各政党和各
人民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
民
,
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有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
、
尊严
、
荣誉
、
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
第七条
国家鼓励积极开展民间对外友好交
流合作
。
对在对外交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
律
,
在对外交往中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活动的
,
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章
对外关系的职权
第九条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外工
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
,
研究制定
、
指导实施国家
对外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
负责对外工作的
顶层设计
、
统筹协调
、
整体推进
、
督促落实
。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行使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
对外交往
,
加强同各国议会
、
国际和地区议会组
织的交流与合作
。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
民共和国
,
进行国事活动
,
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对外关系职权
。
第十二条
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
,
同外国缔
结条约和协定
,
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
职权
。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开展国际军
事交流与合作
,
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
。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依法办理
外交事务
,
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同外国领导人的
外交往来事务
。
外交部加强对国家机关各部门
、
各地区对外交流合作的指导
、
协调
、
管理
、
服务
。
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职责分工
,
开展对外交
流合作
。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
、
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
表团等驻外外交机构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
。
第十六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根据中央授
权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职权处理本
行政区域的对外交流合作事务
。
第三章
发展对外关系的
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对外关系
,
坚持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
维护国家主
权
、
统一和领土完整
,
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动践行全球发
展倡议
、
全球安全倡议
、
全球文明倡议
,
推进全
方位
、
多层次
、
宽领域
、
立体化的对外工作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大国协调和良性互动
,
按照亲诚惠容理念和与邻为善
、
以邻为伴方针发
展同周边国家关系
,
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
利观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
,
维护和践行多边主
义
,
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以联合国为
核心的国际体系
,
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
序
,
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
关系基本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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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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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观
,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推动国际关系民主
化
,
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开放
、
包容
、
普惠
、
平
衡
、
共赢方向发展
。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共同
、
综
合
、
合作
、
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
,
加强国际安全
合作
,
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
理事国责任
,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
维护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权威与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和参与联合国安全理事
会授权的维持和平行动
,
坚持维持和平行动基本
原则
,
尊重主权国家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
,
保持
公平立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国际军备控制
、
裁军与
防扩散体系
,
反对军备竞赛
,
反对和禁止一切形
式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扩散活动
,
履行相关
国际义务
,
开展防扩散国际合作
。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公平普
惠
、
开放合作
、
全面协调
、
创新联动的全球发展
观
,
促进经济
、
社会
、
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
的全面发展
。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和保障人
权
,
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
,
促进人权全面协调发展
,
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
础上开展人权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
推动国际人
权事业健康发展
。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世界各国
超越国家
、
民族
、
文化差异
,
弘扬和平
、
发展
、
公平
、
正义
、
民主
、
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
。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平等
、
互
鉴
、
对话
、
包容的文明观
,
尊重文明多样性
,
推
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
。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参与全球
环境气候治理
,
加强绿色低碳国际合作
,
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
推动构建公平合理
、
合作共赢
的全球环境气候治理体系
。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推进高水
平对外开放
,
发展对外贸易
,
积极促进和依法保
护外商投资
,
鼓励开展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合
作
,
推动共建
“
一带一路
”
高质量发展
,
维护多
边贸易体制
,
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
,
推动建
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经济
、
技
术
、
物资
、
人才
、
管理等方式开展对外援助
,
促
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
增强其自主
可持续发展能力
,
推动国际发展合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国际人道主义合作和援
助
,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国际合作
,
协助有关国家
应对人道主义紧急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对外援助坚持尊重他国
主权
,
不干涉他国内政
,
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发展对外
关系的需要
,
开展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
社会
、
生态
、
军事
、
安全
、
法治等领域交流合作
。
第四章
对外关系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
法治
,
加强涉外领域立法
,
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
设
。
第三十条
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
加条约和协定
,
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
义务
。
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
。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
条约和协定
。
条约和协定的实施和适用不得损害国家主
权
、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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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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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
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
,
加强涉外领域法律
法规的实施和适用
,
并依法采取执法
、
司法等措
施
,
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
、
发展利益
,
保护中国
公民
、
组织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
本准则
,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
和限制措施
。
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
、
部门
规章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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