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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的决定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 年 4 月 29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作 如下修改 : 一 、 将第三条修改为 :“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 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 发展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 ,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 发展社会主义 的教育事业 。” 二 、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 教育是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 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 、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 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 力 、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 , 国 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 三 、 将第五条修改为 :“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 为人民服务 , 必须与生产劳 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四 、 将第七条修改为 :“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 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革命文化 、 社会主义先进 文化 , 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 五 、 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 :“ 在招收学生工 作中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的 , 由教育 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 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 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盗用 、 冒用他人身份 , 顶替他人取得的入 — 42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学资格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 , 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 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 已经取得学位证 书 、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由颁发机构 撤销相关证书 ;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 , 依法给予 开除处分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 与他人串通 , 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 , 顶 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 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 法所得 ;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 组织 、 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 , 顶替 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 法所得 ; 属于公职人员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 , 可以请 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 本决定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 , 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的决定 》 第三次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 提高全民族的 素质 ,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 教育 , 适用本法 。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 — 52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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