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17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
年
10
月
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
、
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八章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
,
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
,
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
保护生物资源
和生态环境
,
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
,
推动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
,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制定
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
,
是指国家有效
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
,
生物
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
,
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
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
,
生物领
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
从事下列活动
,
适用本法
:
(
一
)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
动植物疫
情
;
(
二
)
生物技术研究
、
开发与应用
;
(
三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
四
)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
(
五
)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
—
33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5
(
六
)
应对微生物耐药
;
(
七
)
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
胁
;
(
八
)
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
第三条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
分
。
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
统
筹发展和安全
,
坚持以人为本
、
风险预防
、
分类
管理
、
协同配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
作的领导
,
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
,
加
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
,
提高
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
,
加强生物
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
支持生
物产业发展
,
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
,
增
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
第六条
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
作
,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规定的义务
,
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
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
,
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
则的研究与制定
,
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
作
,
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社会组织开展生
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
,
促进全社
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
。
相关科研院校
、
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
入教育培训内容
,
加强学生
、
从业人员生物安全
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
安全知识公益宣传
,
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
论监督
,
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
识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
为
;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第九条
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
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
,
研究制定
、
指导
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
统
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
建
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
机制
,
组织协调
、
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
全相关工作
。
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
务院卫生健康
、
农业农村
、
科学技术
、
外交等主
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
,
分析研判国家生物
安全形势
,
组织协调
、
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
关工作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
室
,
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
负责生物安全相
关工作
。
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
专家委员会
,
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
、
政策制
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
、
行业的
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
,
为生物安全工作
提供咨询
、
评估
、
论证等技术支撑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
工
,
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
—
43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
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
应急处置
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
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
制度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
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
提高生物安全风险
识别和分析能力
。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制度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
监测的数据
、
资料等信息
,
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
全风险调查评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
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
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
控措施
:
(
一
)
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
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
(
二
)
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
、
重点项
目
,
制定
、
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
;
(
三
)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
动植物疫
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
;
(
四
)
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
度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
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
,
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
全数据
、
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
台
,
实现信息共享
。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
度
。
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
、
重大生物安全风险
警示信息
、
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
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
,
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
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
;
其他生物安全
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
、
散布虚假的生物
安全信息
。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
度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
要
,
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
、
设备
、
技术
、
活
动
、
重要生物资源数据
、
传染病
、
动植物疫病
、
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
、
公布名录或者清单
,
并动
态调整
。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
。
国
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
职责分工
,
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标准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
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协调和衔接
,
建立和
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
。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
。
对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
和活动
,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
,
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
、
协同联
动
、
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
。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领域
、
行
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
部署开展应急演练
、
应急处置
、
应急救援和事后
恢复等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
定并组织
、
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
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加强应急准备
、
人员培训
和应急演练
,
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
应急
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
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
,
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
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
源制度
。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
动植物疫情
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
—
53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5
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
,
确定事件性
质
,
全面评估事件影响
,
提出意见建议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
恢复进境的动植物
、
动植物产品
、
高风险生物因
子国家准入制度
。
进出境的人员
、
运输工具
、
集装箱
、
货物
、
物品
、
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
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
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
,
应当依法处置
。
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
员
、
运输工具
、
货物
、
物品等
,
应当从指定的国
境口岸进境
,
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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