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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17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 年 10 月 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 、 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八章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 , 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 , 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 保护生物资源 和生态环境 , 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 , 推动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 ,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制定 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 , 是指国家有效 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 , 生物 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 , 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 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 , 生物领 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 从事下列活动 , 适用本法 : ( 一 )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 动植物疫 情 ; ( 二 ) 生物技术研究 、 开发与应用 ; ( 三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 四 )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 ( 五 )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 — 33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5  ( 六 ) 应对微生物耐药 ; ( 七 ) 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 胁 ; ( 八 ) 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 第三条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 分 。 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 统 筹发展和安全 , 坚持以人为本 、 风险预防 、 分类 管理 、 协同配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 作的领导 , 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 , 加 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 , 提高 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 , 加强生物 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 支持生 物产业发展 , 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 , 增 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 第六条   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 作 ,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规定的义务 , 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 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 , 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 则的研究与制定 , 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 作 , 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社会组织开展生 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 , 促进全社 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 。 相关科研院校 、 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 入教育培训内容 , 加强学生 、 从业人员生物安全 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 安全知识公益宣传 , 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 论监督 , 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 识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 为 ;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第九条   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 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 , 研究制定 、 指导 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 统 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 建 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 机制 , 组织协调 、 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 全相关工作 。 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 务院卫生健康 、 农业农村 、 科学技术 、 外交等主 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 , 分析研判国家生物 安全形势 , 组织协调 、 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 关工作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 室 , 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 负责生物安全相 关工作 。 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 专家委员会 , 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 、 政策制 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 、 行业的 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 , 为生物安全工作 提供咨询 、 评估 、 论证等技术支撑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 工 , 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 — 43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 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 应急处置 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 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 制度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 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 提高生物安全风险 识别和分析能力 。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制度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 监测的数据 、 资料等信息 , 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 全风险调查评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 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 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 控措施 : ( 一 ) 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 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 ( 二 ) 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 、 重点项 目 , 制定 、 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 ; ( 三 )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 动植物疫 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 ; ( 四 ) 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 度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 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 , 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 全数据 、 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 台 , 实现信息共享 。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 度 。 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 、 重大生物安全风险 警示信息 、 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 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 , 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 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 ; 其他生物安全 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 、 散布虚假的生物 安全信息 。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 度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 要 , 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 、 设备 、 技术 、 活 动 、 重要生物资源数据 、 传染病 、 动植物疫病 、 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 、 公布名录或者清单 , 并动 态调整 。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 。 国 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 职责分工 , 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标准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 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协调和衔接 , 建立和 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 。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 。 对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 和活动 ,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 , 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 、 协同联 动 、 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 。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领域 、 行 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 部署开展应急演练 、 应急处置 、 应急救援和事后 恢复等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 定并组织 、 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 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加强应急准备 、 人员培训 和应急演练 , 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 应急 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 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 , 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 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 源制度 。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 动植物疫情 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 ,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 — 53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5  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 , 确定事件性 质 , 全面评估事件影响 , 提出意见建议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 恢复进境的动植物 、 动植物产品 、 高风险生物因 子国家准入制度 。 进出境的人员 、 运输工具 、 集装箱 、 货物 、 物品 、 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 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 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 , 应当依法处置 。 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 员 、 运输工具 、 货物 、 物品等 , 应当从指定的国 境口岸进境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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