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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 “( 二 )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三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调整 劳动关系 ,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 根据宪 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 个 体经济组织 (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 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 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 、 事业组织 、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依照本法执行 。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 权利 、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 休息休假的权利 、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 接受职业技能培 训的权利 、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 提请劳 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 利 。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 提高职业技能 ,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 德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 制度 ,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 务 。 — 95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 , 促进劳动就 业 , 发展职业教育 , 制定劳动标准 , 调节社会收 入 , 完善社会保险 , 协调劳动关系 , 逐步提高劳 动者的生活水平 。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 动 , 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 鼓励和保 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 、 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 , 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依法独 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 , 通过职工大 会 、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 参与民主管理 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 协商 。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 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 创 造就业条件 , 扩大就业机会 。 国家鼓励企业 、 事业组织 、 社会团体在法 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 营 , 增加就业 。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 体经营实现就业 。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 , 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 , 提供就业服 务 。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 , 不因民族 、 种族 、 性别 、 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 利 。 在录用职工时 ,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 工种或者岗位外 ,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第十四条   残疾人 、 少数民族人员 、 退出现 役的军人的就业 , 法律 、 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 。 文艺 、 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 岁的未成年人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并保障 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 立劳动关系 、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 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 、 协商一致的原则 , 不得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的规定 。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 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 ( 一 )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 ( 二 ) 采取欺诈 、 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 同 。 无效的劳动合同 , 从订立的时候起 , 就没有 法律约束力 。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 如果不 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同的无效 ,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 并具备以下条款 : ( 一 ) 劳动合同期限 ; ( 二 ) 工作内容 ; ( 三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 四 ) 劳动报酬 ; ( 五 ) 劳动纪律 ; ( 六 )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 — 06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 七 )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 当事人 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 限 、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 上 ,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 如果劳动 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 试 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 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一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 二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的 ; ( 三 ) 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用人单位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四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 一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 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 ( 二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 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 三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 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确需裁 减人员的 ,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 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后 , 可以裁减人员 。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 , 在六个月 内录用人员的 , 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 条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的 ,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 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 一 )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 二 ) 患病或者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三 ) 女职工在孕期 、 产期 、 哺乳期内的 ; ( 四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工会认 为不适当的 , 有权提出意见 。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 法律 、 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 理 ;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 工会应当 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劳动者可 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 一 ) 在试用期内的 ; ( 二 ) 用人单位以暴力 、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 三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 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 动报酬 、 工作时间 、 休息休假 、 劳动安全卫生 、 保险福利等事项 , 签订集体合同 。 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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