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
“(
二
)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三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调整
劳动关系
,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
根据宪
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
个
体经济组织
(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
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
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
、
事业组织
、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依照本法执行
。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
权利
、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
休息休假的权利
、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
接受职业技能培
训的权利
、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
提请劳
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
利
。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
提高职业技能
,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
德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
制度
,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
务
。
—
95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
,
促进劳动就
业
,
发展职业教育
,
制定劳动标准
,
调节社会收
入
,
完善社会保险
,
协调劳动关系
,
逐步提高劳
动者的生活水平
。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
动
,
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
鼓励和保
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
、
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
,
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依法独
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
,
通过职工大
会
、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
参与民主管理
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
协商
。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
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
创
造就业条件
,
扩大就业机会
。
国家鼓励企业
、
事业组织
、
社会团体在法
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
营
,
增加就业
。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
体经营实现就业
。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
,
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
,
提供就业服
务
。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
,
不因民族
、
种族
、
性别
、
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
利
。
在录用职工时
,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
工种或者岗位外
,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第十四条
残疾人
、
少数民族人员
、
退出现
役的军人的就业
,
法律
、
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
。
文艺
、
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
岁的未成年人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并保障
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
立劳动关系
、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
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
、
协商一致的原则
,
不得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的规定
。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
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
(
一
)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
(
二
)
采取欺诈
、
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
同
。
无效的劳动合同
,
从订立的时候起
,
就没有
法律约束力
。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
如果不
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同的无效
,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
并具备以下条款
:
(
一
)
劳动合同期限
;
(
二
)
工作内容
;
(
三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
四
)
劳动报酬
;
(
五
)
劳动纪律
;
(
六
)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
—
06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
七
)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
当事人
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
限
、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
上
,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
如果劳动
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
试
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
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一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
二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的
;
(
三
)
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用人单位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四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
一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
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
(
二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
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
三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
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确需裁
减人员的
,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
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后
,
可以裁减人员
。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
,
在六个月
内录用人员的
,
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
条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的
,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
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
一
)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
二
)
患病或者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三
)
女职工在孕期
、
产期
、
哺乳期内的
;
(
四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工会认
为不适当的
,
有权提出意见
。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
法律
、
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
理
;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
工会应当
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劳动者可
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
一
)
在试用期内的
;
(
二
)
用人单位以暴力
、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
三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
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
动报酬
、
工作时间
、
休息休假
、
劳动安全卫生
、
保险福利等事项
,
签订集体合同
。
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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