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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目录 备案。 第一章总 则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 第二章 公证机构 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 第三章 公证员 监督。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 第五章 公证效力 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章公证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 第一章总则 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 证明机构。 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 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 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 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 政区划层层设立。 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 件: 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一)有自己的名称;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 (二)有固定的场所; 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7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 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 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 书; 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 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书; 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以低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 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一)合同;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二)继承;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四)财产分割;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 (五)招标投标、拍卖; 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 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 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 (九)保全证据; 保险。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 第三章公证员 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 第十六条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 第十七条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 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办理公证。 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备案。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 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 的事务; 件: (二)提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管遗瞩、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 — 7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下;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法律职业资格;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 以上,经考核合格。 证专用物品;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 (七)毁损、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 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证员: 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 力的; 以免职: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事处罚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 (三)被开除公职的; 继续履行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 第四章公证程序 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 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 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 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 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 规定。 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7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5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 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 估事项的; 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 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的;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虚构、隐事实,或者提供虚 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假证明材料的; 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 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 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 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 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 分; 起生效。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 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 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 的民族文字文本。 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 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 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 和国使(领)馆认证。 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 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 费。 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 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 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 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 不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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