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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舌习近平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 目录 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 第一章总则 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章评估机构 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 第五章行业协会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 第六章监督管理 估。 第七章法律责任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 第八章附 则 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 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 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 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 定本法。 受法律保护。 6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4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 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加人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 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 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 务: 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事业务; 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 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 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 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 证; 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 业类别。 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 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十一条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 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 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 得从事评估业务。 盲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第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 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 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 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益;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评估报告;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6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4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章评估机构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 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 或者贬损、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 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 业务; 师。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 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 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 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 从事评估业务; 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 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 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风险防范机制。 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 第四章评估程序 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 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 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 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制或者干预。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 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 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 机构。 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 第十八条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 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 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 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的要求。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 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 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 责。 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 -6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4 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评估报告。 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 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 责任。 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 第五章行业协会 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 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 第二十六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 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 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 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 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第三十四条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代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 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 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 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章。 第三十五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人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 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 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 人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 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 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 自律管理;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 (二)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 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和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十九条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 十年。 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人信用档案,并向 第三十条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 社会公开; 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 (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 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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