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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6 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 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 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 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 七、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对罪犯在监狱内 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 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 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 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 监。” 民检察院。” 六、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本决定作相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 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 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六节奖惩 第一章总则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二章监狱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一节收监 第七章附 则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 第一章总则 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第四章狱政管理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 第二节分押分管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 第二节警戒 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 第四节通信、会见 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 第五节 生活、卫生 守法公民。 — 6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6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 正廉洁。 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 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为: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 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 物; 护。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悔辱,其人身安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 物品;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 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人国家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 算。 予以行政处分。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费。 第一节收监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 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 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 狱工作。 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第二章监狱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 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 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 第十二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 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千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 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 第十三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 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 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 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66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6 第十七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 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 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 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 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 第十八条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 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 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 院。 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 收。 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 第十九条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 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 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 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 控告、检举的处理 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 以提出申诉。 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 应当及时处理。 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 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 第四节减刑、假释 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 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 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 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 属实的; 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第三节监外执行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 有突出表现的; 66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6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 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 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 检察院。 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 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 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 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 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赠养 裁定。 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予以救济。 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 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 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 公民平等的权利。 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 第四章狱政管理 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 第一节分押分管 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 第三十九条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 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 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 蓝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 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 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 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 取不同方式管理。 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条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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