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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或②反之, 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 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项不同的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 规则;(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 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委员长会议的 策是否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 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 所说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4)香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 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香 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对 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国 法》有关规定的报告提出的。 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 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 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策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 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 法律,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 则或政策的问题。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 及于19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 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 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 在适用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如下问题:“(1)根 以确保关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 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真正解释,中央人民政府是 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 否有权力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 终审法院上述提请解释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 政策;(2)如有此权力的话,根据第十三条第一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 款和第十九条的真正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款的规定。 (“香港特区")(包括香港特区的法院)是否: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 有责任援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 (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一 583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6 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并征询全国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 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 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 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 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 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 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相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 三、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 的第(1)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的第(3)个问题。国家豁免涉及一国法院对外 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 国国家及其财产是否拥有管辖权,外国国家及具 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 财产在一国法院是否享有豁免,直接关系到该国 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 的对外关系和国际权利与义务。因此,决定国家 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 豁免规则或政策是一种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基 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统 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 行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 策的行为。 事务”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 四、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 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 的第(4)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 或政策。 定,香港原有法律只有在不抵触《中华人民共和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情况下才予以保 的第(2)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一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 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第四条的 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依照《中华 规定,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 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九条和 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 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中 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 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无管 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 辖权。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 遇有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问 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 题,须适用和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适用于香港 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中央人民政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基于上述, 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原有法律中 58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6 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才能在 原有法律的决定》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 1997年7月1日后继续适用。基于上述,根据 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 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全国人民 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 现予公告。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 解释(草案)》的说明 —2011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院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报告,认为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 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涉及对香港基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 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 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的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 释(草案)》作说明。 影响到案件的判决,香港终审法院依据香港基本 2011年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 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对该案件作 院(以下简称香港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 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 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 是必要和适当的。 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 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 九条进行解释。 本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背景是:2008年5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了香港终审 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FGHemisphereAsso- 58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6 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才能在 原有法律的决定》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 1997年7月1日后继续适用。基于上述,根据 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 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全国人民 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 现予公告。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 解释(草案)》的说明 —2011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院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报告,认为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 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涉及对香港基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 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 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的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 释(草案)》作说明。 影响到案件的判决,香港终审法院依据香港基本 2011年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 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对该案件作 院(以下简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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