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绍兴市浙东唐诗之路
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2022年12月21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3月31
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建设诗路文化带,助— 2 —力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保护 、
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是指本市与浙东
唐诗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 文学、 艺术、 科学、 经济、 生态等
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资源。
法律、法规对属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文物、非物
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
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
循科学保护、 合理利用、 守正创新、 区域协同、 共建共享的原
则。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浙
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负责,统筹制定保护利用政
策,协调解决保护利用重大问题,保障保护利用所需经费
将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纲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
保护利用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浙东唐诗之路文化
资源的规划编制、 调查认定、 保护利用、 宣传推广以及监督管
理等工作。— 3 —发展改革、 教育、 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 林业、 生态环境 、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行政、 农业农村、 体育、 应急管理 、
市场监管、 大数据发展、 新闻出版、 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浙东唐诗
之路沿线地区的协作,建 立区域协同 机制,共同推进相关
规划编制、 资源调查认定、 精品旅游线路开发、馆藏资源依法
共享和文化 普及基地、美丽通道、 文旅大景区、 智慧诗路等建
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一体推动 形成展现唐诗气象、浙东 气
韵、山水优渥、人文 渊博的文化 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参与浙东唐诗之路
文化相关的省际、国际文化交 流活动和 项目合作, 融入长三
角一体化发展和 “一带一路 ”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 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
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本市编制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
护利用规划、建 立资源名录等事 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 向社会力 量
购买服务和引入社会资本等 方式,推进浙东唐诗之路文化
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建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 志愿者服务
队伍。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 捐赠、 资助、 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
出建议等 方式,参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 4 —护利用工作中有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
行为进行 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浙东唐
诗之路文化资源数 字化管理 机制,推动数 字诗路平台和数
字诗路博物馆建设,对 列入名录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
进行数 字化保护、 管理与 开发,并在文化教育、 文创产业、 智
慧旅游等 领域推广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 市、 县(市、 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
规划,经同 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县(市、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
划应当 报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备案。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 明确保护和
利用的目 标、内容、措施和要求,划定物质文化资源保护 范
围。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批准 公布后,
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本市建 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名录制 度。— 5 —资源名录应当 载明资源名称、 类型、地理 位置、保护等
级、保护责任人、文化内 涵、价值等内 容。
第十二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 级自然资源
和规划、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行政、 农业农
村等主管部门和地 方志机构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浙东唐
诗之路文化资源的 普查和专项调查,建 立普查、专项调查档
案和数据 库。重点对下列文化资源进行 摸排:
(一)文化名 山、 人文水 脉、 诗意古道、 文化遗 址、 名城
古镇、 名人 故居、 诗路 古村、 交通遗 迹、 宗教史 迹、摩崖石刻等
物质文化资源 ;
(二) 口头传说、 文学艺术、 传统民 俗、 历史地名、 传统
技艺等非物质文化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
门提供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 线索。
第十三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普查和专项调
查结果提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建议名录,经 专家咨询
委员会 评审、社会 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公布。公示
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下列已经省相关 程序认定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
应当直接列入资源名录 :
(一)会 稽山、天姥山、东山等文化名 山;
(二) 鉴湖、剡溪、若耶溪等人文水 脉;
(三)唐诗 古道、香榧古道等诗 意古道;— 6 —(四) 兰亭、曹娥庙等文化遗 址;
(五) 书圣故里、鲁迅故里等名人 故里;
(六)华 堂村、斑竹村等诗路 古村;
(七) 黄酒小镇、瓷源小镇、越剧小镇等文化产业 平
台;
(八)其他相关文化资源。
与浙东唐诗之路相关的已经 被依法认定为文物、非物质
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
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文化资源,应当 直接列入资源
名录。
第十四条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名录需要调 整的,按
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执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
诗之路文化资源所 依存的山峦、河流、湖泊、森林、草地、湿地
等自然环境和文物 古迹、名镇 古村等人文环境的保护, 最大
限度展现浙东唐诗之路 山水和谐、诗心寄寓、古越文化和自
在养性的气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东唐诗之路文化
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制定重 点文化资源保护 方案,并组织
实施。— 7 —第十六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
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的科学监 测、抢救修缮和日常保 养,保
持文化资源的历史 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生活 延续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 依
法对浙东唐诗之路 沿线古道、古亭、古桥、古关隘、古驿站、古
堰坝、古渡口,以及宗教遗 迹、名人 故居等物质文化资源 开
展修复,挖掘和提升浙东唐诗之路的诗 画意境。
第十七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为浙东唐诗之路物
质文化资源,设 置统一的保护 标志,划定 必要的保护 范围。
禁止在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 范围内实施下
列行为:
(一) 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二) 刻划、涂污、损坏物质文化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
施;
(三)进行 可能影响物质文化资源 安全及其环境的活
动;
(四)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 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在依法作出行政 许
可决定前,应当 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 意
见。
第十八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
诗之路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 8 —关部门 在进行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 普查和专项调查时,
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资源组 成部分的代表 性实物, 整
理调查工作中 取得的资料,采用文字、图片、 录音、 录像、 数
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其文化表 现形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
并妥善保存。
对通过调查 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
化资源,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予以记
录并收集有关实物, 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
第十九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鼓励和支持单位、
个人依法将利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 形成的成果注册商
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著作权。
第二十条 市、 县(市、 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行
政、 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利用 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
航摄等技术,运用数 字化管理 手段,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
文化资源的动态监 测和保护 信息数据共享。
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负有 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建 立并实施动态监 测和日常 巡查机制,及时发
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市、 县(市、 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主管部门通过 警示提醒、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其
履行职责。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法律法规 绍兴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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