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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条 例 (1988年1月11日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1988年7月21 日 吉 林 省 第 七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批 准   根 据 1997年8 月20 日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1997年9月26日 吉 林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批 准的 《 关 于 修 订<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朝 鲜 语 文 工 作 条 例 > 的 决 定 》 修 订   根 据 2004年1月14日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2004年5月28 日 吉 林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批 准 的 《 关 于 修 改 <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朝 鲜 语 文 工 作 条 例 >的 决 定 》 修 正   根 据 2017年1月 11日经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2017年7月28日 吉 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会 议 批 准 的 《 关 于 修 改 <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条 例 >的 决 定 》 修 订  2017年8月8 日公 布 施 行 根 据2023年1月6日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第 十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2023年4月4 日 -1- 吉 林 省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2-议 批 准 的 《 关 于 修 改 和 废 止 〈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企 业 和 企 业 经 营 者 权 益 保 护 条 例 〉 等 4 部单 行 条 例 的 决 定 》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了 推 动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的 规 范 化 、 -3- 标 准 化 和 信 息 化 及 其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4-和 国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自 治 州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自 治 州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自 治 州 自 治 机 关 在执 行职 务的 时 候,应 当 使 用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或 者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 第 四 条  自 治 州 自 治 机 关 在 -5-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中 , 坚 持 各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平 等 的  -6-原 则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保 障 朝 鲜 族 公 民 使 用 和 发 展 自 己 的 语 言 文 字 的 自 由 , 促 进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的 健 康 发 展 。 第 五 条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条 例 的 组 织 实 施 。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 其 职 责 是 : ( 一 ) 贯 -7-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对 语 言 文 字 方 面 的 有 关 规 定 , 检 查 监 督 本 条 例 的 实 施 情 况 ; ( 二 ) 制 定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的 实 施 规 划 和 具 体 措 施 ; ( 三 ) 监 督 、 检 查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的 学 习 、 使 用 和 翻 译 工 作 ; ( 四 ) 组 织 和 管 理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的 规 范 化 、 标 准 化 、 信 息 化 及 推 广 工 作 ; ( 五 ) 开 展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的 研 究 、 学 术 交 流 及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专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 六 ) 协 调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业 务 关 系 。 第 六 条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机 构 , 组 织 实 施 本 县 ( 市 )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城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指 定 人 员 负 责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 第 七 条  自 治 州 、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 第 八 条 自 治 州 自 治 机 关 重 视 朝 鲜 语 言 文 字 规 范 化 、 标 准 化 工 作 。 自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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