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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2年10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五章 服务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业高质 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文化旅 游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 策扶持、产业促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 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 先、安全保障 ,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 统一。 第四条 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气候、人文、历史、工 业、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 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示范城 、 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 发展全域旅游, 促进文旅融合、 产业融合、产城融合, 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 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 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 划。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 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 辖区 2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 工作。 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 、 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 工作。 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 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 务规范,引导 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和本行政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 冰雪旅 游、避暑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等特色旅游发 展和重大旅游 项目专项规划, 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 见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 布。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 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或者由相关区域人民政府协 商编制统一 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 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 3规划以及其他 自然资源和文 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 衔接。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 在编制和调 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 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 见, 在土地利用、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施等方面,合理预留旅游 业发展 空间。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 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 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及时向社会公 布。根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 见,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专项规划需 要调整的,应当按 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旅游资源管理和动态 更新 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 普查、分类和评价,适 时补充、更新相关 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 挖掘具有区域特色 的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工业文化、 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等资 源的旅游开发价值, 推进文物建筑等旅游资源的 盘活利用, 推 动以文 塑旅、以旅 彰文。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 地旅游业 4发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 金,支 持旅游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 金主要用于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及研究、旅游 项目开发及旅游 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 施补助、旅游 宣传促销、旅游 节事活动、旅游管理 与服务、旅 游招徕奖补等。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旅游发展规划 , 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 排旅游业发展用 地,保障旅游重 大、重 点项目用地需求。 通过优先安 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措施,鼓励利用荒 山、荒坡、废弃矿山等进行旅游综合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 涉及景区的道 路交通、公共安全、 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 遗 产保护等旅游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的建设资 金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 金融机构开发 符合旅游业特 点的信贷产品和模 式,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中 小微企业和乡村旅游 项目加大 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保险 机构创新旅游保 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 旅游业 投资,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 整合、改制重组、 收 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 方式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 投资主体 5多元化。培育和引进旅游 骨干企业和大型旅游 集团,带动旅游 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并组织实施 有利于旅游业持 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 与农业、工 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 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培 育旅游新业态,实现旅游业 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 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加强对城市旅游 形象和旅游产品的 宣传推 广。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旅游 企业,构建多 方参 与的联合推广机制,组织制定 宣传计划,建立旅游 宣传网络, 开展旅游 推介工作, 形成旅游推广合力。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旅游 标准体系,完善旅游服务 标准化推进机制, 鼓励和支 持有关社会 团体参与制订、修订涉旅标准,并组织开展 宣传贯 彻和监督 检查。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 营者参与各级旅游标准化试点项目,开 展各类旅游标准化试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业 、 企业、学校协作的人 才培养模式,加快旅游管理、 企业运营以 6及冰雪旅游、 避暑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等 专 业人才的培养,推进旅游 智库和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设,加大 旅游高 端、紧缺人才的引进和服务保障。 鼓励和支持高等 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旅游 学科建设和科 学 研究,推进产学研合作,发展现代旅游 职业教育,建设旅游人 才培养、创业 基地,开展旅游创新创业培 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区域 性宣传推 广、产品开发、资源共 享、客源互送、市场监管等合作, 推进 区域旅游一 体化,提升区域旅游 竞争力。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托冰雪、温泉、 黑土地、森林、湖泊、湿地等资源和优质的 医疗卫生资源、 教 育科研资源,开发 具有本地特色的综合型生态、 冰雪、避暑、 工业、 康养、研学等旅游产品。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冰雪旅游基 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施和相关 休闲配套设施建设, 推动冰雪旅 游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促进数字经济 7与冰雪经济的 深度融合, 推动中国 冰雪经济大 数据平台建设, 打造基础完善的国家 级冰雪旅游数据研究中心城市。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综合 性冰 雪旅游景区、度 假区建设。 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完善、冰 雪旅游产品 丰富的景区、度 假区,培育和建设国家 级冰雪主题 景区和度 假区。 景区、度 假区应当 积极开发冰雪旅游新产品,发展 四季旅 游业态。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冰雪体育公 共服务 供给,支持冰雪体育综合 体建设, 推出适合 各类群体需 求的大众化 冰雪休闲娱乐产品品牌、 专业冰雪赛事产品,引进 专业冰雪竞技赛事。 推动冰雪运动进校园。支持中小学将冰雪运动、冰雪文化 纳入体育课教学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推动建设乡村 冰 雪旅游示范区,开发 雪乡、雪村、雪庄、雪镇等项目,举办民 间民俗冰雪娱乐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革命遗址、 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 教育基地等红色旅游资源保护,开发 红色 旅游精品项目和路线,推动爱国主义 教育和红色基因传承。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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