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2022年12月24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壱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传承
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建设诗路文化带,助力打造新
时代文化高地,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 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保护、利
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是指本市与浙东唐诗
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 文学、 艺术、 科学等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
文化资源。浙东唐诗之路的具体范围按照《浙江省诗路文化带发
展规划》执行。
法律、法规对属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文物、非物质文
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传统
村落、风景名胜区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
学保护、合理利用、守正创新、区域协同、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 相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浙
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负责,统筹制定保护利用政策,
协调解决保护利用重大问题,保障保护利用所需经费,将浙东
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纲要。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
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
的规划编制、 调查认定、 保护利用、 宣传推广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
发展改革、 教育、 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 林业、 生态环境、 住
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行政、 农业农村、 体育、 应急管理、 市场
- 2 -监管、 大数据发展、 新闻出版、 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 相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浙东唐诗
之路沿线地区的协作,建 立区域协同 机制,共同推进相关规划
编制、 资源调查认定、 文化遗 存保护、 精品旅游线路开发、馆藏资
源依法共享和文化 普及基地、美丽通道、 文旅大景区、 智慧诗路等
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一体推动 形成展现唐诗气象、 浙东 气
韵、山水优渥、人文 渊博的文化 链。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参与与浙东唐诗之
路文化相关的国际、 省际文化交 流活动和 项目合作, 融入“一带
一路”建设和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 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 专
家咨询委员会,为本市编制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
划、建 立资源名录等事 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市、 相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 向社会力 量
购买服务和引入社会资本等 方式,推进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
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建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 志愿者服务队伍。
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 捐赠、资助、 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
方式,参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市、相关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行为
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 市、 相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浙东唐
诗之路文化资源数 字化管理 机制,推动数 字诗路平台和数 字诗
路博物馆建设,对 列入名录的诗路文化资源进行数 字化保护管
理,并在文化教育、文创产业、 智慧旅游等 领域推广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 市、 相关县(市、 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
相关要 求,会同同 级文化旅游、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
本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带建设实 施方案。县(市、区)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带建设实 施方案应当报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一条 市、 相关县(市、 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
划,经同 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县(市、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 报市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备案。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 明确保护和利用
的目标、内容、措施和要求,划定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批准 公布后,应当
- 4 -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
报批。
第十二条 本市建 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名录制 度。
资源名录应当 记载资源名称、 类型、 地理 位置、 保护责任人、
保护级别、文化内 涵、价值等内 容。
第十三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 级自然资源和规
划、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行政、 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地
方志机构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 普查
和专项调查,建 立普查、专项调查档案和数据 库。重点对下列文
化资源进行调查 :
(一)文化名 山、 人文水 脉、 交通遗 迹、森林古道、 关 隘驿站、
文化遗 址、 宗教史 迹、摩崖石刻、 名城 古镇、 诗路 古村、海岛公园
等物质文化资源 ;
(二)历史名人、 文学艺术、 民 间传说、 传统民 俗、 传统 技艺
等非物质文化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 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提
供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 线索。
第十四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普查和专项调查结
果提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建议名录,经 专家咨询委员会 评
审、社会 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三
十日。
下列已经省相关 程序认定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应当
- 5 -直接列入资源名录 :
(一) 天台山、天姥山、括苍山、神仙居等文化名 山;
(二)唐诗 古道、寒山古道等诗 意古道;
(三)委 羽山大有宫等文化遗 址公园;
(四)台州府城、章 安古镇等名城 古镇;
(五) 张思村等诗路 古村;
(六)大 陈岛等海岛公园;
(七)其他相关文化资源。
与浙东唐诗之路相关的已经 被依法认定为文物、 非物质文化
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传统村
落、风景名胜区等文化资源,应当 直接列入资源名录。
第十五条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名录需要调 整的,按照本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程序执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 相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
诗之路文化资源所 依存的山峦、河流、湖泊、森林、草地、湿地等
自然环境和文物 古迹、 名镇 古村等人文环境的保护, 最大限度展
现浙东唐诗之路 山水和谐、诗心寄寓、和合文化和自 在养性的气
韵。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东唐诗之路文化
- 6 -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制定重 点文化资源保护 方案,并组织实 施。
第十七条 市、 相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
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的科学监 测、抢救修缮和日常保 养,保持文
化资源的历史 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生活 延续性。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 依
法对浙东唐诗之路 沿线古道、古亭、古桥、古关隘、古驿站、古堰
坝、古渡口,以及宗教遗 迹、名人 故居等物质文化资源 开展修复,
挖掘和提升浙东唐诗之路的诗 画意境。
第十八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为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
化资源,设 置统一的保护 标志,划定 必要的保护范围。
禁止在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实 施下列行
为:
(一) 刻划、涂污、损坏物质文化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 施;
(二)进行 可能影响物质文化资源 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三) 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四)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市、
相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在依法作出行政 许可决
定前,应当 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十九条 市、 相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
诗之路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
门在进行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 普查和专项调查时,应当 收集
- 7 -属于非物质文化资源组 成部分的代表 性实物, 整理调查工作中
取得的资料,采用文字、 录音、 录像、 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其文
化表现形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
对通过调查 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资
源,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
有关实物, 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
第二十条 市、 相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单位应当
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文化产业、文创产 品的知识产权
保护, 鼓励、引导将文化 项目申请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
版权,开展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相关的 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 相关县(市、 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公安、 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行政、 农业农村、 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利用 在线监控、卫星遥
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运用数 字化管理 手段,加强对浙东唐诗
之路文化资源的动
法律法规 台州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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