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30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格、网格员和信息员
第三章 网格服务管理
第四章 网格化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
化,规范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
— 1 —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基层网格化
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
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实现基层社
会治理的精细化和精准化为目标,在网格内整合各方面力量,
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提供服
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
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
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的
领导作用,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
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监
督、保障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将城乡基层网格化服
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基
— 2 —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负责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机构)承担城
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
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
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信访、网信、
城管、民族宗教、水利、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消 防救援等部门
或者单位组成网格化联动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乡基层网
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 居)民委员会应 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开展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 居)民委员会将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
内容纳入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 工会、共产 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
合会等 群团组织应 当发挥自 身优势,积极参与城乡基层网格化
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 商会、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 者、法律工作 者、志愿者、村( 居)
民参与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 3 —村(居)民应 当配合网格员 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的 采
集等工作, 可以对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
议。
第八条 本市国 家机关、人民 团体、国有 企业事业单 位应
当宣传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 先进典型和经验做
法,引导社会各方 主动参与、 积极配合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
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城乡基层网格化
服务管理公 益宣传,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 良好氛围。
第二章 网格、网格员和信息员
第九条 网格由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
作主管部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 按照属地管理、规 模适度、 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 原则
科学划分, 并报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机
构)审批。
城乡社区以一定数量 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网
格;农村以村民 小组(自然村)或者一定数量住 户为基本单元划
分网格 ;城乡社区内 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 学
校、医院及有关 企业事业单 位,可以结合实际划分网格。
— 4 —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机
构)应 当将民政、城管、信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
急管理、农业农村等各 类网格进行统一整合。网格整合 后各职
能部门 不再另行单独划分网格, 确需依托网格开展业务工作
的,纳入已有网格管理。国 家、省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网格需要调整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
(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机构)提
出申请,经其 审核后,报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主管
部门(机构) 审批。
第十条 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主管
部门(机构)应 当根据辖区经 济社会发 展情况、实有人 口数
量、社会治理工作量等实际分 类配置网格员。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 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
作的人员, 包括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和 专业网格员。
专职网格员具体 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 可以从现
有社区工作 者和相关部门基层 辅助人员中 选任,或者由县
(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 按照规定统一 招聘。专职网格员 纳入社区工作 者或者社
会工作 者职业体系管理,享有基本 养老、医疗、失业、工 伤、
生育等社会保 险保障待遇。
— 5 —城镇网格应 当配置专职网格员,有条 件的农村网格根据 需
要配置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 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 成员和村( 居)民委
员会成员担任,实行 “一员多能、一 岗多职”。
专业网格员 由各职能部门 按照工作需要配置,参与统一的
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实行 “多元合一、一格 多员”。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网格化服务
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机构)应 当在村(社区)配置网格 长。网
格长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担任。
网格长是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总责任人,组织网格员
做好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工作事 项。
网格长和网格员 可以根据工作 需要,组织村( 居)民代
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 解员、业 主委员会 成员、物
业服务管理人员以及 志愿者参与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
作。
网格长、网格员应 当参加所在网格的 物业服务管理协调联
动工作。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网格员 :
(一)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 结案的;
(二) 曾被开除公职的 ;
(三) 被依法列为 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的;
— 6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
作主管部门(机构)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 位编制网格员履职
事项清单, 并向社会公 布。
网格员承担以下工作事 项:
(一)日常 巡查。常态化 走访网格内 群众、企业,收集服
务需求。重点开展网格内 矛盾纠纷、社会治安、公共安 全等问
题隐患排查。
(二)信息 采集。协助有关部门 采集或者核实网格化服务
管理的基本信息、动态信息以及 群众服务需求信息。
(三) 问题线索报告。报告网格内 涉及网格服务管理事 项
的问题以及案(事) 件线索。
(四)应急调处。 对发现的 纠纷进行劝导、调 解;为群众
提供应急服务 ;及时报告突发群体事件、公共安 全事件和涉嫌
违法犯罪行为, 并视情况协同处置。
(五)法治 宣传。参与 平安建设、 扫黑除恶、综治 维稳、
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宣传。
(六)法律法规 授权的其他工作事 项。
第十四条 网格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
息;
— 7 —(二)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 弄虚作假、推过 诿责;
(四)态度 蛮横、行为 粗暴或者故意刁难 服务管理 对象;
(五)其他 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网格长、网格员调整、退 出的具体办法, 由县
(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机构)制
定。
第十六条 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机
构)可以建立相对固定的信息员 队伍,收集、上报网格化服务
管理相关信息。
本条例所称信息员,是指在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中收集、上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信息员发现网格服务管理事 项时,可以通过网格员 或者网
格化服务管理信息 平台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参与城乡基层网格
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在村( 居)
民主要活动场所 或者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网格宣传公示牌,
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 围、监督 电话和网格 长、网格员 姓名、
联系方 式、工作职责等基本 情况。网格 长、网格员调整 或者网
格范围调整的,应 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鼓励通过网 络等方式公布前款规定的网格基本 情况。
— 8 —
法律法规 清远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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