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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2月23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7年1月30 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修订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0年5月29日云南 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修正案》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 1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 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普洱市管 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拉祜族、汉族、傣族、傈僳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 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勐梭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 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 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实际 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 的发展。 —— 2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 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 进各民族 对 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 认同,加 强各民族交 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 念,自 力更生、艰苦奋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 扶持帮助下,发展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推动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 社会文 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把自治县 建设成为民族团结、 边疆稳定、经济发展、文化 繁荣、人民 富 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教育、科学 技术、文化、 卫生、体育等事业。 对各族人民 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 集体主义和民族政策的 教育。发扬 各族人民 爱祖国、爱人民、 勤劳勇敢、团结 互助、尊老爱幼的 优良传统。增 强各族人民的自信心和自 立、自强精神。提倡科 学、文 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和 支持各民族自 觉改革妨碍 民族兴旺和人民 致富的陈规陋习。培养有理想、有道 德、有文 —— 3 ——化、有 纪律的公民,不 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 文化素质。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加 强基层政权建设,完 善村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 民主管理制度。 对各族人民加 强民主、法制和 纪律教育,依法 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 律平等,维护各民族 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 公民都享有宪法 和法律 规定的权利,同时 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 繁荣发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歧视,禁止破坏 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内的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自 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都有保持或者 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 者不信 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 信仰宗教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都应当 互相尊重、和 睦相处,共同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 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 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 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 —— 4 ——育制度的活 动。 自治县内的 宗教团体和 宗教事务不 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内的一 切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 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 力机 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 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 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组 成,并且应当有佤族 公民担任主任或者 副主任。常务委员会 组 成人员中,佤族成员不 少于百分之五十, 其他少数民族也应当 有适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 工作需要,设 立工作 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 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闭 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 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 组成。 —— 5 ——自治县县 长由佤族公民担任。政府 组成人员中,佤族 公民 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 副职 领导成员中, 至少配备一名当地佤族或者 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其他工作人员中, 也应当有佤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组织、职能和 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应当有佤族 公民担任院长 或者副院长、检察 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 应当有佤 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 用汉语言审理 和检察案 件。保障各民族 公民有使 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 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 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市 场为导向,结合实际制 —— 6 ——定经济建设方 针、政策和 规划,自主地 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 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和民族文化 资源优势 大力发展林业、矿业、水利、水电、旅游和边境贸易等产业, 提高各族人民的 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 农业为基础,在稳定 粮食生产的前提下,依 靠科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 构,发展特 色农业和优势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 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 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 鼓励农民依法 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保护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改善农业生产 条件,逐步退耕轮歇地,固定耕地,培肥地力,提高单位面积 产量。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 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规范土地市场,合理利 用土地资源, 征用土地应当进行补偿。保护 土地所有者和使 用者的合法权益 。 城镇土地的使 用应当严格审批制度。 农村房屋建设应当合 理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实行 就地改造,尽量使用原有的 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 营林为基础,普遍护 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 永续利用的方针,制定 林业发展 规 —— 7 ——划,实行 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合理 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 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 视天然林、水源林保护和 生态公益林 建设,设 立勐梭龙潭自然保护区和 佛殿山自然保护区。 做好护 林防火工作,严禁盗伐林木和毁林开垦,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 物、采集野生珍稀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 多种形式 投资开发林业,大 力发展商品林和经济 林,推进林业产业化。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 投资者、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 。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 营权可以依法 流转。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强能源建设, 推广节柴改灶,实施以 电、煤、气等能源代柴,降低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 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 业发展。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 畜牧业,提高畜禽产品的 商品率,建立畜牧养殖重点村、示范户,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 推动畜牧业规模化和产业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强草场建设,实行科学 饲养,建立健 全疫病防治、良种培育、饲料生产加工、产品营销的服务体系, 加强畜禽检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 视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 开发利用,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坝塘的管理, 改善生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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