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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四章 成果转化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七章 空间保障 第八章 创新环境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 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 业创意之都,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和建设深圳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1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 科技创新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以 科技创新为核心推进全面创新,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 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化科技金融创新,充分发 挥人才支撑作用,构建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 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重大科技项目 攻 关、科技人才保障 等科技创新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 明 确科技创新发展的 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 和保障 措施等,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实施情况 。 制定、修订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保障科技创 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科技创新财政投 入,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 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 制,引导企业及其他社 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 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 2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相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后补 助、间接投入等方式,通 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 等多种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 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 的科技项目 遴选、经费分 配、成果 评价机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科技 安全协调工作 机制,加强科技 安全制度建设,强化重点产业 供应链安全 保障, 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 安全治理水 平。 第七条 市、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科 技创新的 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区发展改革、 教育、工业和 信息化、 司法、财 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 自然资源、商务、卫生 健康、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市场 监管、地方金融 监管、中 小企业服务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 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发 展建设,创新体制机制, 健全规划体 系,加大投资力 度, 完善基础设施, 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推动 园区产业 集 聚,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 集群。 第九条 加快建设深圳综合性国 家科学中心,作为国家 3创新体 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平台,开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 目预先研究, 集中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集群;建设 一批跨领域、跨学科的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与重大科技基 础设施形成 交叉融合、 紧密协作、相 互支撑的创新 内核, 强化原始创新能力,发挥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 中心建设中的关键作用。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 服务机构以 及行业 协会、商会、学术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 在创新 链相关环节的作用, 积极实施科技创新活动,形成 共同推 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科技人员应当积极弘扬科学精神、探索科学真理、维 护科学尊严、遵循科技伦理,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 造性, 扎实开展科 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 人员开展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未知的科 学 问题,发现和开 拓新的知识 领域。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4的资金应当 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 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 展基础研究和 应用基础研究 ,培养科技人才,增强原 始创 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 供给能力。 第十四条 加快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制 度创 新为核心,建立与 香港及国际接 轨的科研体制机制, 聚集 国际创新资 源,推进深港 协同开发,促进人员、资金、 物 资、技术、 信息等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打造适应科技 创新发展的国际规则 对接区和开 放创新先导区。 第十五条 加快建设光明科学城,作为综合性国 家科 学中心的核心 承载区,重点围绕信息、材料、生命科学与 技术领域,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高水平研究型大 学和 科研机构等重大科技创新 载体,形成布 局合理、功能水平 全球领先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集群以及引 领未来发展的新 兴产业集群。 第十六条 加快建设西丽湖国际科 教城,作为产 学研 用深度融合示范区, 探索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开 放共 享科技资 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科研机构、 平台载 体、企业和高端人才集聚,推动教育、科研、产业 协同发 展。 第十七条 加快建设国 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等高 水平基础研究平台,支持其开展 管理体制和运 营机制创 5新,开展战略性、 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 术攻关,推动学科理论与技术 前沿的突破和创新,发挥创 新支撑作用。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规划、布 局建设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引进境 内外科技创新资 源。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 依托科技基础设施 , 开展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 理探索和技术 概念验证、 关键技术攻关和重点设 备研发、工程化 验证等活动,推进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 交叉前沿研究深 度融合。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围绕集成电路、人工 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链的核心环 节和前沿领 域,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 短板和瓶颈,推进关键技术 平台 建设和重大项目攻关,重点 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全球 一流核心团队、关键设 备和先进技术等,促进 科技创新水 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条 建立高等院校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 财 政保障制 度。支持高等院校 统筹科研资金开展基础研究 和 应用基础研究 ,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 突破。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 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承担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项目,促进基础研究、 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 对接融通, 提高企业研发 能力。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 6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 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 企业用 于资助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 的捐赠支出,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二十三条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 学 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 系,提高自主创新 能力,形成研 究开发、应用推 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技术创新 新局 面。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 技人员立 足产业基础,加强公 共性、非营利性技术的研究 开发,加强颠覆性技术研究开发的前沿布局。 第二十五条 完善技术攻关项目 的组织、形成机制和 管理方式,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企业以及科技 人员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中的作用,组织实施技术攻关专 项,持续推动 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瓶颈,取得重大原创科技 成果和 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 大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 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 艺或者从 7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 共技术研究的, 按照有关规定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科研 仪器设备加速折 旧、技术开发和转 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通过合 作开发、委 托研发、技术入 股等方式开展产 学研合作, 共 同开展科技研发。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技 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 新型研发机构, 共建实验室、 科技创新基 地或者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院士 专家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企业单独或者 合作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 离岸实验室和技术合作 平台, 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 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支持 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制 度,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 颠覆性技术研发、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十二条 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 元化、管理制度 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 灵活的新型研发机 构,支持其融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 服务。 新型研发机构 在承担政府项目、 职称评审、引进和 培 养人才、申请建设用 地、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参照适 用科研 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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