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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3月20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2月26日云南省漾濞彝族 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5年3月25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0年5月28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修正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 1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漾濞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大理白族自 治州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白族、回族、傈僳族、苗 族、傣族、纳西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自 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 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苍山西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 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 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 治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 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 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 者停止执行。 —— 2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 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 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 认同,加 强各民族交 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 念,推 动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社会文 明、生态 文明协调发展,自 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 民族团结、社会 稳定、经济发展、文化 繁荣、人民 富裕的民族 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结合 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 针、政策和 计划,发挥自然资源优势, 发展社会 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 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 推进依法治县进 程。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 教育,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 善村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 制度。依法 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主义 经济秩序、危害公民的违法 犯罪行为。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对 各族人民进行 爱国主义、社会主义、 集体主义、 公民基本道德 —— 3 ——行为规范教育和民族政策 教育。发扬爱祖国、爱民族、 尊老敬 贤、团结 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 生活方式, 培育有理想、有道 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公民,不 断提高各族 人民的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文化 素质。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做好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文 明单 位的工 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 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 繁 荣发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禁止对任 何民族的 歧视,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自 己的语言 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 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 者不信 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 宗教活动,依法取 缔邪教组织。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 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国家行政、 司法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 动。自治县内的 宗教团体和 宗教事务不 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 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政党 组织 和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各民族 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 —— 4 ——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 力 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 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 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 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中,彝族成员 所占的比例应当与其人 口比例大体 相当,并且应当有彝族 公民担任主任或者 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由县长、副县长、局长、委员会 主任等 组成。自治县县 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 组 成人员中,彝族成员 所占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 相当。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所属各工 作部门的正职或者 副 职领导成员中, 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 其他工作人员中, 应当做到少数民族干部 与其人口比例大体 相当。 —— 5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 用汉语言文 字和彝语。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结合自治县实际, 改革行政管 理体制。自主地 确定机构设置,逐步建立结构合理、 运转协调、 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强廉政建设。 一切国家机关的工 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 服务。反 对官僚主义、 弄虚作假和以权 谋私。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组织、职能和工 作依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应 当有彝族 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 长或者副检察长。其 他工作人员中, 应当有彝族 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 用汉语审理和 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 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的权利。对 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 供翻译。制作法律文 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 6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 培养和选拔使用各民族 干部,重 视培养彝族干部和 妇女干部。自治县内 世居各少数民 族中至少有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 努力提高各民族干部职工的 政治理论 水平和科学文化 素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 多种形 式,大力培养各类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 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 高素质专业技术队伍。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 配备领导干部、录 用工作 人员时,合理 确定彝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的 名额和比例,并适当 放宽任职和录 用条件。事业 单位招录聘用人员时, 应当优先招 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县内 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事 业单位在招录聘用人员时, 应当优先招录聘用当地人员。自治 县人民政府自主 安排补充编制内的 缺额。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 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各 类人才参加自治县各项事业的建设。在 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就业的 大中专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机关 公务员、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 其工龄连续计算。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支持和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和 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和 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 在自治县各项事业中 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 励。 —— 7 ——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按照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规律, 结合自治县的实际,自主地 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 持以农业为基础,发挥林果业、畜牧业和 水能资源优势,合理 调整产业结 构和经济结 构,大力发展非公 有制经济, 推动经济协调发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强安全生 产的监督和管理,保 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 安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 农业生产要依 靠科技,以市场为导 向,优化农业产业结 构,加快农业产业化进 程。自治县的自治 机关坚 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 体制。 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 多种形式的合作经 济。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 商、办企业,增加 农民收入,促进 农村经济发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逐步增加对 农业的投入,加 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改革农业技术管理体制, 做好农业适用 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 强对国土资源的保 护、管理和合理 开发利用。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 承包地、 自留地、宅基地、自 留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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