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
(2017年9月7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8年12月21日
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等两项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0年4月29日汕尾市第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年
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
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品清湖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
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品清湖的环境保护活动,范围包括
品清湖海域和沿岸陆域影响区。
品清湖海域,是指品清湖沿岸防波堤和沙舌防浪堤向海一
侧围合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2品清湖沿岸陆域影响区,是指与品清湖岸线相连,或者通
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品清湖海域排放污染物及
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第三条 品清湖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海
陆统筹、合理利用、综合防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品清湖环境保护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品清湖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对品清湖环境质量负责。
品清湖沿岸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区域内品
清湖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制止围填、圈占、污染等损害品清湖环
境的行为。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品清湖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品清湖海洋环境调查、 监测、 监视、
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
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
岸工程建设项目对品清湖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每季度向
社会公布品清湖水质监测数据。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污染品清湖环境的监督管
理,并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海事、 水务、 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
农业农村、林业、公 安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品清湖环3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 立品清湖环境保护 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政府负责人 召集,研究和 协调解决品清湖环境保护
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品清湖环境的 义务,并
有权对污染损害品清湖环境的行为, 以及品清湖环境监督管理
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 检举。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处理部门应当对 投诉举报人的相
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 投诉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
第八条 市、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品清湖环境保护的 宣
传教育工作,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
保护志愿者开展品清湖环境保护公 益性活动。
市、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品清湖环境保护工作中做 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组
织编制品清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品
清湖沿岸陆域 控制性详细规划。
品清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品清湖沿岸陆域 控制性详细规
划应当与海洋 功能区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相 衔
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并依法 报请备案。4品清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品清湖沿岸陆域 控制性详细规
划经批准 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 修改的,应当 报原审批机关同
意后按照法定程 序进行。
第十条 品清湖沿岸的 绿化、岸坡防护应当 按照品清湖 功能、
生态和环保 景观要求及绿化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 计。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的 重要观景点与被观测点之间,应
当划定视域 控制范围线。 在视域控制范围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
进行视线 景观分析,避免对重要观景点和被观测点形成封闭式
遮挡。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 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布 局、高
度、造型、色彩、规模等应当与 周围景观和环境相 协调。
第十一条 品清湖沿岸 已建成的不符合品清湖沿岸陆域 控制
性详细规划的建 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严重影响品清湖环境保护 ,
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由市人民政府依法 予以征收并给予
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 予以查处,应 拆除的依法 予以拆
除。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品清湖 潮汐论证,科学
规划湖 口建设,管 控好潮汐通道,改善品清湖纳 潮功能,提高
水体交换能力。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建和 完善品清湖沿岸防
洪排涝渠道, 减少沿岸山体水土 流失泥沙流入品清湖。5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品清湖底部 淤泥的监
测,分析冲淤态势,并定 期向市人民政府 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品清湖底 泥淤积情况,统筹相关资 金
有计划组织实施品清湖底部 淤积重点区域清 淤疏浚和淤泥处置
工作,防止淤泥二次污染,改善品清湖水 文动力和泥沙冲淤环境。
第十四条 市、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
品清湖沿岸防护设施、 沿岸防护林、 沿岸街道(镇)园林和绿地;组
织相关部门 开展屿仔岛生态环境 整治,清理品清湖 非法围填海
域土石方及湖面 垃圾,保持湖面清 洁,改善品清湖沿岸 景观。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有计划推进品清湖渔船 避风
塘“退塘还湖”工作。
市、市城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和修 复品清湖水
生野生动物的自然 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道, 种植红树
林,实施渔业资源 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 系统,维护品清湖
海域生物 多样性。
单位和个人自行 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 在品清湖 增殖放流活
动的,应当 提前15日向市城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增殖
放流的种类、数量、规 格、时间和地 点等事项,接 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品清湖,应当根据自然 属性和生态 景观,
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 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生态用海。
开发屿仔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依法 采取严格的生态6保护措施,不得造成岛屿地形、岸滩、植被以及岛屿周围海域生
态环境的 破坏。
开发品清湖生态 旅游项目,应当依据生态环境的 承载力,
科学论证。
第十六条 在品清湖海域 禁止下列行为 :
(一) 新建入海排污 口;
(二) 非法围海、填海 ;
(三) 非法采挖海砂;
(四) 擅自倾倒生活 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 渣等废弃物 ;
(五)船舶及相关作业 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 压载水及其 他
有害物质 ;
(六)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 捕捞
的,违反关于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进行 捕捞的,或者 使用禁用
的渔具、捕捞方法和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 获
物中幼鱼超过规定 比例;
(七) 以筑池、网箱、浮筏等方式非法占用品清湖海域 从事
渔业养殖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在品清湖沿岸陆域影响区 禁止下列行为 :
(一)向品清湖海域排放 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
(二) 在岸滩擅自堆放、弃 置和处理 固体废弃物 ;7(三)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
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
(四)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 处置设施;
(五) 擅自在山体采石、挖砂、取土、采伐林木、烧山毁林、 建
造坟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 网和污水 再利用系统,加强品清湖沿岸 截
污综合 整治。
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规划及相关
规定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 网、污水和 垃圾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管 网未覆盖区域的 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 配套
建设污水处理和 垃圾收集设施,污水处理 达标后方可排放, 餐饮
垃圾应当交给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向品清湖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 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
准,定 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
设施、处理设施和 在正常作业条 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 种类、数
量和浓度,并 提供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 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和 浓度有重大改变的,排污 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8第二十条 在品清湖环境保护范围内 新建、改建、 扩建海洋
工程或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海洋主体 功能区规划、海洋
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 标准,依法 严格执行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
(表) 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 造的单位,
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装卸货物种类或者修 造船舶能力相适应
的船舶污染物接 收处理设施、设 备,并使设施、设 备处于良好状
态。
第二十二条 进入品清湖海域的船舶应当 按照国家法律规
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 备和器材。
船舶在品清湖海域 因发生事故 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海洋环境
污染损害,当事人应当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 消
法律法规 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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