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促进文明行
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指导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充分发挥公民主体作
用,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教育先行、 奖惩并举和全社会共建、
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负责统筹、 指导、 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
(四)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
行为促进措施。
第六条 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 教育、 引
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各自的
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 技术、 劳动力、 智力成果等方
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公职人员、 先进模范人物、 社会 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公民应当忠于 祖国,传 承中华传统美德,崇尚英雄、
尊重模范、 学习先进, 增强民族自信心,自 觉维护国家利益。
本市倡导传承优秀岭南传统文 化,弘扬开放、包容、 务实、 创
新的精神,公民应当 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展现国家重要中心
城市文明 风貌。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维护公序良俗,积极参与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 个人 品
德建设,自 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 执法规范, 加强执法人
员培训和管理,提 升执法人员文明 执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 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第十一条 从事政务 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文明 服务规范,公
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 南,建立高 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行业、 单位应当制定文明 服务规范,将其
纳入执业规范 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 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
引导措施, 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燃气、供水、供电、 通讯、医疗机构、 公共 交通、金融机构、快递、
外卖等服务单位应当 挂牌上岗、亮牌服务、接受监督。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 服务规范,提 升行业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 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公共 场所文明 礼仪,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 止文明, 衣着得体,不得大声喧哗、使用粗言秽语;
(二)在室内公共 场所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 佩戴耳
机;
(三)在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文 娱活动时,合理 控制音量,不
得影响他人的 生活、工作和 学习;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 不得吸烟;
(五) 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
染他人;
(六)遵守公共 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 置的“一米线”文明引
导标识;
(七)遵守 排队秩序,不得插队、 相互推搡,乘坐公交车、地铁、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
(八)爱护公共设施, 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 使
用公共设施;
(九)观看电影、演出、 体育 比赛时,遵守相关礼仪,不得影
响其他观众,不得向场内抛掷物品;
(十)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不得
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人 身、财产等合法 权益;
(十一) 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不得
盲目聚集、围观;
(十二)应当遵守的其他 公共场所文明规范。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文明出行,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 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
产品,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得违规使用
灯光和喇叭;
(二) 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时,应当 减速行驶,行人 正在人
行横道通行时,应当 停车让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 警车、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等特殊车辆时,应当主动 让行;
(三) 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
得向车外抛洒物品;(四)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 停车泊位内, 不得
占用人行道、 盲道、消防通道、 残疾人专用车位等, 不得妨碍其他
车辆和行人 正常通行;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有 序停放在划定的
停放区内, 未设定停放区域的, 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
行;
(六)公共 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应
当文明 待客、规范 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得违规
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
(七) 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 交通安
全管理制度, 加强从业人员 交通安全教育, 消除使用车辆的安全
隐患,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 交通安全规范,
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文明 礼让,配合安全检查, 不
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随身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乘
坐需对号入座的公共 交通工具时,不得占用他人 座位;
(九)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 走,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
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 交通信号灯的人行 横道,
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
道路隔离设施;(十)在机场、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等公共 交通场所内,
不得乞讨、堆放杂物,在 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或者实施散发广
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应当遵守的其他 交通文明规范。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 维护公共环境,增强生态环境保
护意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
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 不得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
户外管线及其他 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 品;
(三) 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
者其他废弃物;
(四) 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等水域和农地、林地、草
地、湿地等区域 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 污染物;
(五) 爱护花草树木,不乱移栽,不乱刻画,未经允许不攀
折花木、采摘果实;
(六) 爱护野生动物, 不得非法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
动物, 不得买卖和食用非法野生动物制 品;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 生态环境文明规范。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 维护社区公共文明, 邻里和睦、友爱互助,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 管理规约, 配合社区工作 者、 物业
服务企业 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 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文明 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
人人身安全,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不得在城市居民 小区饲养家
禽、家畜;
(三) 不得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
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四)在室内进行 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 体育 锻炼等
活动的,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音量,保障安全,避免干扰周
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 不得占用公共 空间,不得损坏共有设施, 不得在公共
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 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规范。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 培育文明 乡风、淳朴民风,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保持街道、 院落干净整洁,不得占用公共 巷道摆放杂
物,家禽家畜集中圈养,及时 清理圈养家禽家畜粪便;
(二)不得违规建造、改造房屋;
法律法规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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