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20年5月1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
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法
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自治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
通规定。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
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
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
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自治州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自治州人
—— 2 ——民代表大会通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
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应当树立
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立法工
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立
法工作机制。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
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法规案的职权。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
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和系统性。
第九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
协商机制,根据自治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
—— 3 ——建设的需要和上位法变动情况,科学论证,确定立法项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 研究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 广泛征集意见。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应当分别对立法建
议项目进行 初步审查,提出 初步审查意见。自治条例、单行条
例的法规立项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民族与 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民 外侨工作委员会) 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法规立项
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
会)负责。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
委员会) 负责召集民外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编
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 秘书长主持召开有
关委员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会议 研究后,形成本
届立法规划 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 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
(以下简称主 任会议)通过,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并向社会
公布。
第十二条 立法规划 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 草案通过前,应当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 征求意见。通
过后及时报 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4 ——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委员会应当 按
照规划、计划 开展工作, 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 抓好规划、计划
任务的落实。
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确需调 整的,由法制委
员会、民外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汇总研究后向主任会
议报告,经主 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向社会重 新公
布。
第十四条 法规 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 起草。
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法规 草案由主 任会议决定交由有
关委员会 起草。
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法规 草案由自治州人民政
府决定交由其有关部门 起草。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法规 草案由其组织 起草。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联名提出
的法规案,法规 草案由其组织 起草,也可以根据法规调 整的事
项和范 围,经主 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 决定,交由有关委员会 、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 起草。
综合性、全 局性、基 础性的重要法规 草案,可以由有关委
员会组织 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可以 吸收相关领域的专 家参加,
或者委 托有关专 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 起草,也可以向
—— 5 ——社会公 开征集。
有关委员会应当 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 草案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 拟提出的法规案,其内容 涉及到
主管部门 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 意见分歧较大的,自治州
人民政府应当 负责协调,形 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 决定后再依法
提出法规案。
第十七条 法规 草案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应当通过 媒体、信
函、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 听取、征求有关专 家及其他
各方面的 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 问题的或者与人民 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
草案,应当 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拟提请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前 ,
应当对其 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 交草案文本及其 说明,并提供必
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 还应当提 交修改前 后的对照文本。
草案的说明应当 包括制定的 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
主要内容、需要 说明的主要 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 歧意
见的协调 处理等情况。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 6 ——第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州
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
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
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 意见,再决
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 邀请提案人 列
席会议,发表 意见。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可以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
会会议依照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 后,决定提请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
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 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 多种形式
征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意见,并将有关情况 予以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 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 举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 说明
发给代表。
—— 7 ——第二十二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大会全体会议 听取提案人的 说明后,由各代表 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 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 派人听取意见,回答
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 团的要求 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由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 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 意见,对法规
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结 果报告和法规 草案修改
稿,对重要的不同 意见应当在审议结 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
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后,印发会议。
法规草案修改 稿经各代表 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
代表团的审议 意见进行修改,向主 席团作法规 草案修改情况的
报告,提出法规 草案表决稿,由主 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 决,
以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 撤回的,应当 说明理由,经主 席团
同意,并向大会报 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 问题需要进一 步研究的,
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 决定,可以 授权常务委员会根
据代表的 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 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州
—— 8 ——
法律法规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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