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23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四川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
中华传统美德,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
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
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系统推进、奖惩并举的原则,建立健全
党委领导、政府实施、公众参与、多方协作的文明建设长效机
— 1 — 制。
第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
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加强文
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
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
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和扶贫济困、敬老、助残、助学、赈
灾、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公益活动。
(二)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三)热爱劳动,尊 重劳动,尊 崇职业道德,弘扬工 匠精
— 2 —神。
(四)遵 循诚实守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五)开展家庭、家 教、家风建设,促进家人、 亲友、邻
里团结友爱和睦。
(六)践行 简约适度、 绿色生活方式,文明 就餐,实行 分
餐制,使用公勺公筷,适量点餐,践行 “光盘行动”,低碳出
行,节约能源,循环利用。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 秩序行为规范:
(一) 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等 候自觉排队,
保持适当 距离。
(二)爱护、合 理使用公用设施,不 占用、堵塞、封闭疏
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文明 开展广场舞、棋牌等娱乐、健身活动, 在广场
办公区、学 校、居民 生活集中区、 商业街区等 场所使用音响器
材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他人;开展棋牌娱乐活动不 得占用城
市道路。
(四)观 看大型文体活动,遵守现 场秩序,注重观看礼仪。
(五)文明上 网,理性表达,不 编造、发 布和传播虚假、
恐怖、暴力、低俗、淫秽或者损害国家、 集体以及他人合法 权
益的信息,不参与 涉及色情、赌博、暴力的网络游戏。
(六)文明 旅游,服从景区景点引导、 管理,保护生态环
境,尊重当地宗教信仰、风俗 习惯、文化传统,不 损害文物古
— 3 — 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 旅游资源。
(七)文明 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 医疗秩序,理性表
达诉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八)发生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如
实报告情况。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 环境卫生、安全行为
规范:
(一)不 随地吐痰、便溺、丢垃圾、倒污水,减少垃圾生
成,实施 分类投放。
(二)不 攀折树竹花草,不践 踏、损毁园林绿地。
(三)不 在建(构) 筑物外堆放、吊挂危害安全、影响市
容的物品,不 向室外抛掷物品。
(四)不 在公共信息栏外的建(构) 筑物、城市道路、树
木和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 擅自刻画、涂写
和张贴、悬挂宣传品。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 有传染病
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做好 防护措施,配合相关检 验、隔离
治疗等措施。
(六)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携带宠物出户,主动 清理宠物粪便,犬只使用牵引
绳牵引。
— 4 —(八)不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
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九)不在城区非指定区域 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十)文明 祭祀,不在城区非指定场所抛洒、焚烧冥币纸
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十一)不 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
圾等,不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十二)遵守 森林防火规定,不 在林区从事易引发森林火
灾的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 交通行为规范:
(一)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 弱、
病、残、 孕或者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二) 穿越道路时走人行横道,不 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
离设施。
(三)爱护公共 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干 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四)文明 驾驶车辆,不随意变道,通过 路口减速行驶,
经过人行 横道礼让行人;驾驶摩托车、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行
驶,在路口遵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主动 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
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六)有序 停放车辆,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正常通行。
— 5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 勤劳致富,发展 生态农业,保护绿水青山。
(二)遵守村规民 约,杜绝黄赌毒,破除大操大办、人 情
攀比、封建迷信、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
(三) 增强卫生意识,整治居住环境,规范 畜禽养殖,防
治传染性疾病。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示范与引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 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示范
作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 组织
应当结合自身 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精神文明 创建。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教育工作 者、先进
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 物、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 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和其他 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宣传 教育机制,通过多 种方式和途径营造促进社会文明的
氛围。
— 6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公用事业 单位以及其他服务行业应
当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和 优质服务标准,开展具有行业 特色的文
明行为促进活动,制定、公 示本行业文明行为规范,建立 高效
的投诉处理机制, 树立文明 形象。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 履职尽责、勤政务实、 廉洁
奉公,行政 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着装规范、 仪容
整洁、语言文明、以 理服人。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和其他 组织工作人员应当 劝导、制 止其工作 场所、
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不 听劝导的,应当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并 配合有关部门处 理。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目标,加强 对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文明 创建测评体系。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不文明行为 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 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 状进行
评估,根据评估 情况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并适时调整,及时向社
会公布。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可以委托第三方 开展前款规定的评
— 7 — 估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 诚信建设, 完
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征信市场建设,培育有良好 信誉的
信用服务机构, 鼓励研发征信产品。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单位应当组织开
展文明 城市、文明村镇、文明 单位、文明 校园、文明家庭等各
类群众性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
坚持开展爱国 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
施,倡导良好 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心 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
卫生素质。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下列文明行为促
进的保障和激励机制:
(一)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依法保
护公益活动参与 者的合法 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 对表现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扬、奖 励。
(二)健全和 完善见义勇为 伤亡人员保护、优待、抚恤和
补助等政 策,尊重、保护、帮助和奖 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鼓励和
引导乡风文明建设:
(一)指导、督促 成立村(居)民道德评议会、 红白理事
会、禁赌禁毒会等群众组织,制定自治制度 或公约,规范 农村
婚丧嫁娶、祭祀祭奠类和民风民俗文 化节日类事宜。
— 8 —
法律法规 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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