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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报 LANZHOUSHIRENMINDAIBIAODAHUI CHANGWUWEIYUANHUIGONGBAO 2020年 第 4 期 (总第128期) 兰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20年4月29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 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扬沙、浮 尘)、暴雨(雪)、雷电、冰、大雾、霾、寒潮、霜冻、低温、高温等造 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 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防治结合、综合减灾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 -3- 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 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 费及工作人员津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建设,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及气象灾害防 御科普教育等经费支出。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 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 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 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气象灾害防御 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 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 御协理人员,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社区安全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 系,与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 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 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一 4 一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 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 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培 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 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鼓励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 预警、防御、风险管理等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 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 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气象灾害防御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 制度,加强对气象灾害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目录,建立气 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发改、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旅、应急、林业、城管等部门以及 铁路、公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单位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城乡积涝、 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电网故障、森林火险、林业灾害、农 业灾害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 5 一 气象灾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气象主管机 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 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 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 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和地域影响分布特点; (二)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种类、风险等级分析; (三)气象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和积极干预影响措施及其技术 经济分析;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 关部门,根据主要致灾因素、灾害分布,特别是易发区域等情况和 上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 划,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调查评 估; (三)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重点工程建设和保障措施; -6-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部门职责和防御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气象主管 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市、县(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 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 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 展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 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 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用 地,并将其纳入城乡公用设施用地范围。 第十六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 害防御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 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一7-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 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 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 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 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十八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 体责任,落实下列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一)确定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 御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 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度; (三)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健全相应的气象灾害 防御设施; 四)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定期巡查,并建立有 关工作台账; (六)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 一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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