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30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引
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符
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
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治共享、
奖惩并举、 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
织实施,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
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2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市、 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并履行下列日常工作职责: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程度和文明单位
评选的重要内容,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向社会
公开;
(二)指导、 协调相关单位、 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 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以及组织倡导
阶段性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协调、 督促有关单位、 部门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的建议、投诉;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作为推进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促进文明行为需要的基础设施的投入,
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建立联席会议及相关考评制度;本级财政
部门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保障各类文明建设资金;制定— 3 —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网信、 发改、 教育、 公安、 民政、 司法、 规划和自然资源、 生态环
境、住建、 城管 执法、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 文 广旅、卫生
健康、市场监管、体育、政 数和林业 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结合实际,有 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本部门职责 范围内的相关文明
规范;具体 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 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的举报、 投
诉;负责本部门职责 范围内不文明行为的 纠正和查处等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
好文明行为的 宣传、不文明行为的 纠正等日常工作,指导 村
(居)民委员会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 强本区域内文明行为的 宣传和引导、
不文明行为的 劝解和举报工作,并 可以制定本区域内的文明公
约,协助各级人民政府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组织,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其他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组织和个
人,应当结合自 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 教育工作 者、 社会公 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中发 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4 —第九条 在遵守本市市民文明公 约的情况下,重 点倡导下列
文明行为:
(一) 爱护环境。保护 生态,低碳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
(二)举 止文明。遵守公共 场所管理规 范,爱护公共设施;
衣着得体,言行得当,不影响他人; 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
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加 集会、观 看电影、演出、赛
事、展览会等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三)维护公共 卫生。患有感冒或者其他呼吸系统传染病时,
在车站、 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 场所应当主动 佩戴口罩;咳嗽、
打喷嚏要用纸巾、手帕或袖肘遮掩口鼻 。
(四)文明 婚丧嫁娶。树立新风,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
明节庆,文明 祭祀。
(五)文明 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 觉排队,先下后上,
主动为 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文明 使用共
享交通工具;行人应当 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有序通行;
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 骑行非机动车注意避让行人。
(六)文明 旅游。爱护景区环境,保护 名胜古迹、珍贵文物、
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 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文化 传
统。
(七)文明行 医就医。医院及医护人员应当 弘扬医德医风,— 5 —提供适当且优质的医疗服务;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 医院相关规
定配合诊疗,维护 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 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
患有重大、 易感染的传染性疾病时,应主动 采取隔离措施并
报告,配合相关检 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文明施工。 科学规 范管理施工现 场,维护市容 环境卫
生,避开居民正常休息时间,避免干扰周边人群的正常生产生
活。
(九)文明经 商。诚信经营,文明 服务,履行 约定和法定义
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文明 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保护 隐私,不
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十一)文明持家。 尊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人健
康成长,培 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十二)社区文明。 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文明 处
理矛盾纠纷。
(十三)文明施教。 坚持立德 树人,培 养学生文明行为;加
强师德师风建设,规 范教育教学行为;开展 形式多样的校园活
动,培育健 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十条 重点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 鼓励和支持公民 采取适当的、 与自 身能力相适应的 方— 6 —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二) 鼓励和支持开展 扶贫、 济困、救孤、赈灾、优抚、助学、
助医、助残、扶老等慈善活动;
(三)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立 纠纷调解机
制,及时化 解民间纠纷;
(四)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 依法参加 志愿服务活动;
(五) 鼓励和支持公民 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
官和遗体;
(六) 鼓励和支持公民为 急需帮助、救助的人员提 供力所能
及的帮助,或者拨打求助电话呼救;
(七)鼓励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 厕所向社会 免费开放,
并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开放停车场。
第三章 约束与治理
第十一条 重点治理下列 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 车随意停放,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正常通行;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雨天驾驶车辆行经积
水路段未低速通行、 避让行人。
(二) 出租车驾驶员非法揽客、拒载、甩客、 加价、 故意绕道
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行 车时,使用手机、 对 讲机
等手持通讯设备通讯,妨碍安全驾驶。— 7 —(三)行人 不走人行横道、 过 街设施, 闯红灯、跨越道路隔
离设施;通过 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或者无故滞
留,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通行。
(四)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使用攻击性语言或者行为干
扰驾驶人员安全 驾驶。
(五)在公共 场所出入口或公用通道 无故滞留,任意堆放
物品,搭建建(构)筑物,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强占公共停车位,
妨碍他人正常停车。
(六)在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 禁止的区域 摆摊设点,经
营活动妨碍公共交通;擅自占用公共 土地种植果蔬、晾晒物品。
(七)在禁燃区域、时 间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有 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九)违反规定焚烧祭祀用品、 秸秆,露天焚烧落叶、垃圾
等。
(十)在工作和 生活区域,公 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
设备音量超标,干扰他人, 影响正常环境。
(十一)通过 短信、微信、微博、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人
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 食品经营者未佩戴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的手套、口罩
为顾客提供服务。— 8 —(十三)在人员 密集的公共 场所开展 滑板、小轮车、轮滑、
甩鞭子等容易伤害他人的运动或活动。
(十四)全 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 “有重要 生态、 科学、 社
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 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
育、人工 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
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十二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需要, 确定其他需要重 点治理的 不文明行为,经本级精神
文明建设委员会 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的现 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工作 方案,经本级精神
文明建设委员会同 意后组织实施;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
际,可以对重 点治理的 不文明行为以适当 形式予以曝光。
第四章推进与保障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者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
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志愿服务保障和 激励机制,维护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
法权益。 开展 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 供必要的
法律法规 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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