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1—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6月23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 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 资金所有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和 《山 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 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2—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 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 管理、 使用的指 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 理、 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 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宣传普及 工作。—3—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交存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住宅、非住宅业主,以及住宅小区外 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 但一个住宅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 共用 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 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不得挪 作他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 准,公布执行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 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4—收且未移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市、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移交。 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足额补交。 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 时续交。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业主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由物业所在 地市、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 。 住宅小区 成立业主大会后,应当按照规定划 转业主交存的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建 立资金管理规 约,包括账目管理、 资金使用、 续 筹方案及应急使 用预案等内容,并接受物业所在地市、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 讨论通过资金管理规 约,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5—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 积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且人 数占 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 参与表决,并经 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 积 过半数的业主且 参与表决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 同意。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公开 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 银行,并 签订专户管 理协议,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之日起, 每年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 的有关规定结 息到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 转账方式结算,除 销户退 款和退回多交款项外,不得 支取现金,不得向合 同约定的施工、 审价等单位之外的账户 转账。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建 筑区划以幢为 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 号设个人分户账。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保 证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 提下,可以通过定期 活期组合存款、 购买一 级市场新发行的国 债等方式,实 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 值增 值。—6—业主大会使用自行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购买国债的, 应当经专有部分面 积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且人 数占比三分 之二以 上的业主 参与表决,并经 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 积过半数 的业主且 参与表决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 同意。 第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分 摊计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 主分户账使用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 利息;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经营的,扣除 合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 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 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 转让时,该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 户账中结余资金 随房屋所有权一并 转让。 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遵循方便快捷、公开 透—7—明、受益人和负 担人相一 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的情形包括: (一)屋面 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 浸湿的; (三)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 相应标准、规 范的规定 值的; (四)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 墙内表面 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的; (五)外墙及楼梯间、 公共 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 起泡、 翘皮、脱落、污染的; (六)公共区域 窗台、 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 维护 墙、 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七)公共区域门 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八)其他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的情形 包括:   (一)电梯及主要部件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8—  (二) 避雷设施不 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监 控设施、 消防系统出现功能 障碍或者部分设备、 部 件损坏严重的;   (四)楼内排水(排污)设备 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锈 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 损坏的;   (五) 水箱、泵房等二次 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新、 改 造的;   (六)其他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账户的老旧住宅小区, 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加装电梯,对基础设施、 保 温节能进 行更新、改造 。 第二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 摊: (一)用于两户或者两户以上住宅、非住宅的共用部位、 共用 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 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可办理不 动产登记的车库、 地下室,其共用部位、 共用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08-0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08-0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08-0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08-0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3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