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19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和文明倡导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倡导 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 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 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 标、任务和要求,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指导、检查、评估和通报 等工作。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文明创建先进单位以及公务人员、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表率作用。─ 2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典 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 围。 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 体系,持续推进政务 诚信、商务诚信、社会 诚信建设,提高全 社会诚信意识。 因文明行为 受到表彰的信息 或者因不文明行为 受到处罚的 信息,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 系统。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 权对不文明行为 予以劝阻,对不听 劝阻的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务 热线或者有关部门 投诉、举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 受理不文明行 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 并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保密。 第二章 基本规范和文明倡导 第十条 公民应当 牢固树立国家观 念,参与 爱国主义教育实 践活动,维护国家 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 族团─ 3 ─ 结。 公民应当自 觉遵守镇江市文明倡导公 约,弘扬和践行大 爱 镇江精神, 争做文明有礼镇江人。 第十一条 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 (一)在公共 场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衣着整洁,不喧 哗,排队依次有序,礼 让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 (二)在公共 场所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 突发传染性呼吸道公共 卫生事件,或者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 珍惜粮食,文明用 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维护 小区环境卫生,爱护小区公共设施, 生活垃圾 按规定分 类投放; (六) 驾驶车辆主动礼 让行人,通过积 水路段时减速慢 行,规范 停车; (七) 开展广场舞等文体 活动时,合理 使用场地、设施和 音响器材,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文明 上网,不 侵害他人隐私,不编造、散布虚假信 息,不传播 低级媚俗信息; (九)遵守 旅游管理规范, 尊重当地民俗习惯、文化传统 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爱护文物 古迹和旅游设施;─ 4 ─(十) 移风易俗,喜事新办, 丧事简办; (十一) 夫妻和睦、孝老爱亲,守望相助、向上向善,培 育良好家风和文明社风 ; (十二) 其他有益于社会和 谐发展的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 部门应当组织 开展文明 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 庭等群众性精 神文明创建 活动,开展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 最美 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评 选和宣传 活动,建立健全道 德 典型帮扶礼遇制度。 第十三条 鼓励和 支持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 扬 或者奖励。 鼓励和 支持利用本单位 场所设立 爱心服务区、公共 阅读点 等公益设施, 并积极创造条 件向社会公 众开放内部停车场、运 动场所和厕所。 第十四条 鼓励和 支持慈善公益 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 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五条 全社会应当关 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 无障碍环境建设、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 平等参与社会 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鼓励和 支持个人参 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 志─ 5 ─ 愿服务组织。 有关单位应当为 志愿服务活动提供 便利。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 调指导有关部 门和单位、社会 力量开展志愿服务, 逐步推行 志愿者注册、积 分管理、 嘉许回馈等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 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 普及急救知识, 开展急救培训,提升社会公 众救护能力。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 力量在人员 密集的公共 场所设置 自动体外 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 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 场 所急救服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 拨打急救电话呼救, 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八条 鼓励个人 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 官、遗体。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十九条 鼓励、 支持和保护个人 采取合法、适当的方 式实 施见义勇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 对见义勇为人员 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二十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 清单:─ 6 ─(一) 乱丢垃圾、乱倒污水; (二)随意丢弃烟蒂,在禁烟区吸烟; (三) 擅自占用公共 空间,随意堆放物料,毁绿、种菜, 浇筑停车位; (四) 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道路护栏; (五) 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在机动 车道行驶; (六)机动 车随意变道、加塞,向车外抛洒物品,违规鸣 笛,夜间行车不按照规定 使用灯光; (七)机动 车未经许可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 (八)在公共 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展销等活动时,造成 环境噪声污染; (九)在公共 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 (十) 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十一) 违规养犬; (十二) 其他不文明行为。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 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 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 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 泛征 求社会公 众意见后,对重点治理 清单提出进行部分 调整的意 见,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 养犬,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 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 犬只;─ 7 ─ (二) 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 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 (四)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 携带除军警犬、引导 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学校、医 院、商场、宾馆、饭店、超市等人员 密集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 工具。 前款规定的 限养区,烈性犬、大型 犬的体型和具体 品种认 定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 状和目标,提出重点 治理总体方 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 意后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总体方 案,制定 相应的工作计 划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健全 综合 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 调联动机制, 针对列入重点治理 清单的 不文明行为,组织 开展重点 监管、联合 执法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列入重点治理 清单的不文明 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 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 息。行为人 拒不提供的,行政 执法部门提 请公安机关协助核 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0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0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3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