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1年9月15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27
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
准 2005年3月5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5年5月27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20年6月5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
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
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批准的《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
例修正案》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 1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
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
方,属云南省普洱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傣族、回
族、白族、蒙古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
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
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恩乐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 2 ——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
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
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
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带领全县各
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
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文化
繁荣、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
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 原则下,根据自
治县的实 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
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 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县实 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 变通执行 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坚持
以人为本和全 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 规划,自主地安 排和管理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山区
—— 3 ——经济,加 速热区农业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
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 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 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等事业。对各族
人民进行 爱国主义、社会主义、 集体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
斗的思想 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加强民族团结 教育和国防教育,
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公民,不 断提高各族
人民的科学文化 素质和思想道 德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
律平等,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 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歧视,禁
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内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自 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
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 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 宗
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
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 司法、教育制度的 活动。
自治县内的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 受外国势力的支 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 取缔邪教组织。
—— 4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 归侨、侨眷和台湾同
胞、海外侨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 益。鼓励华侨和台湾同胞来自
治县投资建设和 开办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 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政党 组织、
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各民族 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
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彝族、哈尼族、拉祜族
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其他少
数民族的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中,彝族、哈
尼族、拉祜族 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大
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彝族、哈尼族、拉祜族的 公民担任主任或
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
—— 5 ——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
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对自
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 长由彝族、哈尼族、拉祜族 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 组成人员中,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和 其
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 或者副职领导成员
中,至少应当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自治机关的工 作人员中
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逐步
达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坚持依法
治县,实行依法行政、政务 公开,推行执法 责任制、执法过 错
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议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区建设, 完善居民和 村民自治制
度,保 障居民和 村民行使民主权 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为自治县的经
济社会发展 营造良好的法制 环境和治安 环境。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6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组织、职能
和工作,依照法律的 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
其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应当有彝族、哈尼族、拉
祜族的 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 长或者副检察长。审判
员、检察员中, 应当有彝族、哈尼族、拉祜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
公民。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推行执法 责任
制、执法 错案责任追究制,依 照法律规定实行 审判公开和检务
公开。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 用汉语审理和检察案 件,
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 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
于不通晓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 农业为基础,以产业为
支撑,调整优化产业结 构和经济结 构,发展特色 农业和优质高
效产业。推进工业化、 农业产业化、 城镇化建设, 巩固提升林
产业、 畜牧业、热区农业、矿产业、 烤烟业,培植发展新 型产
—— 7 ——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经济结 构,制定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的政 策措施,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 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
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根据自 愿互利的原则和市
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鼓励农民发展 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从事开发性生产或者专业化经 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采取切实措施
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加强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 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 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积极引进、 试
验和推广优良品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 农民收入。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 畜牧业以私有私养为主, 扶持发展 规模
养殖户。加强 草山建设,建 立健全良种繁育、疫病综合防治、
饲料加工推 广、畜产品加工营销等服务体系。鼓励集体和个人
依法开办兽医诊所,加强 畜牧科技队伍建设和 技术指导,不 断
提高畜禽产品的经营效益。加强动物检 疫和畜禽产品的检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 鼓励集体和个人 兴办畜禽产品加
工和流通 企业。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 土地资源的管理, 按
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用途管制,实行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 8 ——
法律法规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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