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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2016年6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8日四 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批准 根据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 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 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20年4月29日成都市第 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 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施工管理 — 1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文明施工     第三节 消防管理   第三章 施工现场污染防治     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 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 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2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 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 、 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 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 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住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文物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绿色施工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业绩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并依 法作为企业资质吊销、等级升降级的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二章 施工管理 — 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 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 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 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协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 (一)成 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机构; (二)制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 度及考核办法; (三)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并 签订安全生 产协议; (四)定期组织相关单位 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检查, 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 除质量、安全 隐患; (五)对施工现场扬尘 整治负总责,承 担安全文明施工 费 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 产、文明 施工管理体系, 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 (一)设置质量、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 全管理人员 ; (二)按照建筑业质量、安全作业规程和 标准、施工 方案 以及设计要求施工; — 4 —(三) 落实和执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及 扬尘防治的各项制 度和措施; (四)按照规定 投入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 费用,不 得将其 挪作他用。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 模和特点编制施工 组织设 计。对于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 编制专 项施工 方案,由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 (一)基 坑支护; (二)降水 ; (三) 土方开挖; (四)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五) 起重吊装及安装 拆卸; (六) 脚手架; (七)建筑 幕墙安装; (八)人工 挖孔桩; (九)地下暗挖、顶管等其他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施工现场 巡查制度,定期对其所 承包的施工项目实施现场 检查。 — 5 —施工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应当在 每日施工作业 前组织施工 质量、安全 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 时消除质量、安全 隐 患。质量、安全 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 得施工作 业,质量、安全 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 得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 担监理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 师应当对 每道施 工工序的质量、安全 状况进行确 认后,方可指令施工单位进入 下一道工 序施工。 施工现场不 具备施工安全条件 或者质量、安全 隐患未消除 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进行 整改或者 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向建设单位和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 开工前按照规定对建设 工程周边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 构)筑物、道路、 桥梁、 隧道、重要设施、地 下管线等进行 调查,组织 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进行 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 技术交底,并根据 需要采取相应的监 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者其 他安全 措施。对因工程施工造成安全 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相关单位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 时对受损的建 — 6 —(构)筑物、道路、 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 下管线等进行 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 采取措施保护施工影响范围内 的建( 构)筑物、道路、 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 下管线等 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 加强质 量管理,建 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 证体系,全 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 确保工程质量。 进入建设施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设备、建筑 构配件、 商品 混凝土、建筑制 品和建筑装饰装修 材料,应当 符合国家、行业 规定的质量 标准。 提倡使用绿色建 材、执行绿色建筑 标准,推进施工 技术现 代化,并将相关标准纳入建设条件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 方责任主体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安全生 产职责,承 担相应的安全生 产责任,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 故隐 患应当及 时消除,发现 违反施工安全 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 程的行为,应当 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监督 手续。 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 7 —发生安全事 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后,建设、施工单位 负责人应当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态扩大,并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立即如实报告住建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 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 法办理报批手续: (一) 移动管线、 电力、信息、交通安全等公共设施 ; (二) 占用绿地 或者砍伐、移植树木; (三)进行 爆破作业; (四) 迁建水文、 测绘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 办理报批手续的 情形。 经批准后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提 前向附近居民公 告。 施工中发现地 下文物的,按照文物保 护管理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绿色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将绿色施工 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和 招标文件,并明确建设工程绿色施工 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项目 特点和施工条件制定绿色施工专 项方案,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 做好节地、节 水、节 能、节材以及环境保 护工作。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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