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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20年5月18日普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 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 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 则相抵触。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 —— 2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结合本地实际,突出 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 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 、 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 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 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 统性。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 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 建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 机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和上位法变 动情况确定立法项目。 —— 3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 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 常务委员会 秘书长主持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市人民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议研究 后,形成本届立法 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 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以下 简称主 任会议)通过,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 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 后,应当及时报 送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 每 届任期的最后一年做好编制下一届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 草案的 准备工作,在 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产生后3个 月内拟定立法规划 草案。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相 衔接, 一般在上一年的 12月31日前拟定。 第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应当确定提案人和提 请审议时间。 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 应当向主 任会议作出 说明。 第十二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 整的, —— 4 ——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法制委员会提 请主任会议通过,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 送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 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 起草。 综合性、 全局性、基 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 草案,可以由 有关委员会组织 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 草案,可以 吸收相关领 域的专家 参与起草,也可以委 托有关专 家、教学科研 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方 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 草案,应当 就法规的调 整范围、 权利义务关系、 涉及的主要 问题和解决办法、同有关法律法规 的衔接等方面进行调研、论证或者 听证,听取市人大代表、相 关部门、基 层单位、行政相对人、有关专 家及社会公 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委员会 应当提前 参与地方性法规 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应当及时 向有关委员会通报 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 拟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其内容 存在 主管部门 之间职责不 清,或者意见分 歧较大等问题的,市人民 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 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 决定后再依法提出。 第三章 立法程序 —— 5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以下简称主 席团)可以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列入 会议议程。 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 方性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 先交有关 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 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 后,决定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 全 体会议作 说明。 常务委员会 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 规案,应当在会议 举行的30日前, 将地方性法规 草案发送市人 大代表。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6 ——大会全体会议 听取提案人的 说明后,由各代表 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 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 派人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根据代表 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 派人介绍 情况。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由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并印发会议。 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 邀请提案人 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 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结 果报告和地方性法 规草案修改 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 果报告中予以 说明,经主 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 问题需要进一 步 研究的,经主 席团提出,由大会 全体会议 决定,可以 授权常务 委员会根据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进一 步审议,作出 决定,并将决 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 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 员会根据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进一 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 请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决定。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 撤回的,应当 说明理由,经主 席团 同意, 并向大会报 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 7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 草案修改 稿经各代表 团审议,由法 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 席团提出修 改情况报 告和地方性法规 草案表决稿,由主 席团提请大会全体 会议表 决,以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 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或者 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 告,再由主任会议决 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 重大问题需要进一 步研究的,经主 任会议决定,可以建议提案 人修改 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5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或者 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 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 列入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 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 告或者 向提案人 说明。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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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0-08-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0-08-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0-08-01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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