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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4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0年5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目录 第四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 第一章总则 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街道办事处辖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养犬管理 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 实际,可以将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调 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处置 整为一般管理区,将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区域调整为重 第七章附则 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 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将养犬管理相关工 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卫 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 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对养犬的 科研机构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 监督管理,承担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系统,监管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无主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管 犬,捕杀狂犬,依法查处无证养犬、饲养 理、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 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 —702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4 吓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 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 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 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和饲养犬只影 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知识的宣传 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违法行为。 教育活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 涉犬行业协会、合法动物保护组织等 疫、检疫,犬户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犬 社会团体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倡导依法文 只诊疗机构,监测、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 明养犬,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宣 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只等工 传教育等工作。 作。 第九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 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民政等部 法权益。 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 关工作。 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 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应 门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方式,接到投诉 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 举报后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 作。 人、举报人。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 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第二章免疫与登记 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调 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违法养犬行为。 第十条饲养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 度。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 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 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 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 狂犬病免疫接种: 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十五日内;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宣传教育、信息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 搜集、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对犬吠扰民、 满前; 未束犬绳(链)遛犬、不即时清理犬粪等 (三)其他未免疫犬只,自养犬人取 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 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70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4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网点,组织狂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 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材料: 并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系统。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 (三)具有固定独户居所证明; 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的犬只名录、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 第十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 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 当符合下列条件: 的列人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 (一)有护卫工作需要; 条例实施前自行妥善处置。 (二)具有单位合法主体资格;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 (三)具有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 户限养一只,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 人员; 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 (四)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 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 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以继续饲养。单位饲养犬只的,犬只数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与护卫工作需要相符合。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 材料: 施。 (一)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 (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 记制度。申请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 表人身份证明; 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四)犬只品种、数量清单;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 (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相 理场所。 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 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市的合法证明; 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登记条件 (三)具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 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 — 70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4 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 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犬只收容场所。 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养犬登记证、犬牌毁损、遗失的,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 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 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养犬免疫、登记、监 第十七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 督、管理信息互联共享。 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 公安机关利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开展 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以及有效狂 便民服务,逐步实现养犬登记、续签等手 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 续网上办理。 指定的地点办理续签手续。登记有效期满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未按照规定续签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 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 守下列规定: 人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 持养犬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 活;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不得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 (一)养犬人住址或者地址变更的; 公共区域; (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 的; 害他人; (三)放弃饲养犬只,并送交犬只收 (四)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容场所的;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第十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登 (七)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 记、续签应当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 关证件; 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 犬只的,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 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携带禁养犬只进人重 ()为犬只佩戴犬牌; 点管理区。 (二)为犬只束犬绳(链),犬绳(链)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非禁养犬只进人 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 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狂犬病 力人牵领; -70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4 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注意避 第二十六条一般管理区内,个人饲 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 养列人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 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避免犬只伤人; 拴养或者圈养。 (五)即时清除犬粪; 第二十七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 第二十四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携带犬只进入: 第四章诊疗与经营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 第二十八条从事犬只诊疗、经营活 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 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许可、登记、证 明等手续,并接受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 活动场所; (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金融、通讯、商场、宾馆、餐 从事犬只诊疗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 饮场所、室内农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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