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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 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 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从 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 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 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 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 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 — 1 — 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 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 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 税。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2 —附表 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税率 能源矿产煤原矿2.5% 选矿2.0% 煤成(层)气 原矿1.0% 天然沥青原矿1.0% 选矿1.0% 地热 原矿每立方米3元 金属矿产黑色金属铁原矿6.0% 选矿4.0% 锰原矿3.5% 选矿2.5% 钒原矿4.0% 选矿3.0% 钛原矿6.0% 选矿4.0% 有色金属铜原矿5.0% 选矿4.0% 铅、锌原矿5.0% 选矿3.5% 锡原矿5.5% 选矿4.0% 镍、金原矿4.0% 选矿3.0% 锑、铍、锶、铌、钽原矿2.0% 选矿2.0% 铝土矿原矿9.0% 选矿6.5% 银原矿3.5% 选矿2.5% 轻稀土 选矿9.5% 锂原矿6.5% 选矿4.5% 非金属矿产矿物类高岭土原矿4.0% 选矿2.0% 石灰岩原矿6.0% 选矿6.0% 磷原矿8.0% 选矿5.0% 石墨原矿5.5% 选矿3.0% 萤石 原矿8.0% — 3 — 选矿6.0% 硫铁矿原矿5.0% 选矿2.5% 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天然石英砂、长石、滑石、云母、重晶石原矿10.0% 选矿5.5%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蓝晶石、硅藻土、 陶瓷土、铁矾土原矿1.0% 选矿1.0% 硅线石(矽线石)原矿4.5% 选矿2.5% 菱镁矿、石膏原矿4.5% 选矿4.5% 芒硝、膨润土、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 红柱石、石榴子石原矿2.0% 选矿2.0% 耐火粘土原矿5.0% 选矿5.0% 伊利石粘土原矿2.5% 选矿2.5% 硅灰石原矿10.0% 选矿10.0% 方解石原矿3.5% 选矿3.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 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 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 温材料用粘土)原矿每吨1.3元 选矿每吨1.3元 岩石类大理岩、花岗岩、辉绿岩、辉长岩原矿3.0% 选矿3.0% 白云岩原矿10.0% 选矿10.0% 石英岩原矿6.5% 选矿6.5% 砂岩、板岩、玄武岩、页岩、霞石正长岩、 蛇纹岩原矿2.0% 选矿2.0% 闪长岩、片麻岩、角闪岩、凝灰岩、含钾岩 石、橄榄岩、粗面岩、辉石岩、正长岩原矿1.0% 选矿1.0% 砂石原矿4.5% 选矿4.5% 宝玉石类宝石、玉石、玛瑙原矿4.0% 选矿4.0% 水气矿产硫化氢气 原矿5.0% 矿泉水 原矿2.0% 盐钠盐、钾盐 选矿3.0% 天然卤水 原矿3.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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