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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6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8号 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营造海南自由 贸易港国际一流的法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等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作出如下决 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主动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 ,依法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充分运用提出检察建议 、 提起诉讼 、督促起诉 、支持起诉等方式 ,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 各级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以 及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 诉讼工作 。 二、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 护、食品药品安全 、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 、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等领域公 益诉讼案件 ,可以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经 济社会发展 ,积极稳妥拓展办案领域 ,开展旅 游消费、公共卫生安全 、金融安全 、反不正当 竞争、网络侵害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妇女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 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38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6 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 扶贫、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 三、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 定规范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任何行政机 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公民不得以任何 非法定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案 、撤诉,不得干 预案件的办理和审理 。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环境 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标的额较小 、 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 ,在确保程序公正和 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全部能够得到修复的情况下 , 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 、生态修复 等达成协议 。 四、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行使 调查核实权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调查收集证据 材料、核实相关情况 : (一)查阅、摘抄、复制、调取有关行政执 法、诉讼卷宗材料 ; (二)询问违法行为人 、行政机关相关人员 以及行政相对人 、利害关系人 、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等证据 ; (四)咨询专业人员 、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 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 (五)委托鉴定 、评估、审计、检验、检 测、监测; (六)勘验物证 、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 五、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以 及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 取证工作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推诿和阻挠 。 妨碍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取证的 ,依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核 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 、 人大常委会 ,通报人民政府 ,或者建议监察机 关、被调查单位的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 (二)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及 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阻挠检察机 关调查核实的 ,检察机关 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作出处 理; (三)对以暴力 、威胁、聚众围攻等手段干 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的 ,检察机关司法 警察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 六、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通过 磋商、公开听证 、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 政机关履职纠错 。提出检察建议 ,应当准确适 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认定标 准,写明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提出明确 具体的意见 。 制发检察建议的 ,应当规范办理流程 。检 察建议除书面送达外 ,还可以采取宣告等方式 送达,宣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检察院 、被建议单 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 ,必要时邀请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 、人民监督员等参加 。 对社会影响大 、群众关注度高 、违法情形 具有典型性 、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的检察建议 ,可以抄送同级党委 、人大常委会 、 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 管机关。 七、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 建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 书面回复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因客观原因须分 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 ,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 ——39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6 况及时书面回复 。 检察机关应当持续跟进监督检察建议的整 改落实,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依 法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诉讼 ,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 八、检察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等单位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 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 ,畅通信息共享 、线索移 送、情况通报渠道 ,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 遇到的问题 。 公安机关在相关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中发 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 并协助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等工作 。 九、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案件应当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提升案件审判质 效。积极探索推进惩罚性赔偿 、恢复性司法在 食品药品安全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 诉讼的适用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符合条件的财产 保全、证据保全申请 ,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 措施;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被告 不履行的 ,应当及时移送执行 ;对于不履行相 关义务的被执行人 、协助执行人 ,应当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 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 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依法规范鉴定行为 ,探索 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 、后付费等工作 机制,提升鉴定质量 、效率和公信力 。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公益 诉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十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 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在年度工作 报告中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检察公益诉讼 工作情况 。 十三、本决定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 ,我就《海 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 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草案)》(以下简称 《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关于作出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 作的决定 》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是党中央全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 ——2020年7月30日在海南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杜一戎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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