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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23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湖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 2 —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弘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体现新 时代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 、 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共建、共治 、 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 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 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 、 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 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创建制度体系,指导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 (三)定期督查、 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文明 行为促进情况社会调查; (四)受理并按规定处理有关建议、投诉、举报; (五)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3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工作日程,落实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 教育、 引导,协 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 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 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先进模范人物、 社会公众 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 主义道德、 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传承传播包 容、 创新、 唯实、自强的黄石精神, 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4 — 第九条 公民应当 注重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衣着得体,不在公共 场所袒胸赤膊; (二) 不说脏话粗话,不在公共 场所喧哗; (三)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 礼让和帮助老、弱、病、残、孕、幼; (五)进行 娱乐、 健身等活动, 不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 不酗酒、闹酒; (七) 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 讲究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 不乱扔生活垃圾,按规定 分类投放; (三) 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 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 烟时合理 避开他人; (四)在公共 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 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 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 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 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5 — (二) 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主动 让行执行任务的 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 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随意穿插变道; (四) 驾驶非机动车不闯红灯,不随意穿行、逆行; (五) 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六) 停放车辆不堵塞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 盲道和公 交专 用车道、站点; (七) 不在公共 交通工具内进食,不干扰驾驶员驾驶; (八)不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洒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 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和宗教信仰,爱护自然遗迹、文化遗迹和旅游设施。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用 餐、适量点餐、合理 消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公筷公勺,并以适当方式引导顾客 使用,推 广分餐制。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 就医,配合开展 诊疗活动, 自觉维护 正常的医疗秩序,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 不在医疗 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 上网,不编造、传播 虚假、低俗信息, 不发送骚扰信息,不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 6 —他人。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 饲养宠物,做好宠物日常管理, 不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 在本市城市建 成区、 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镇建成区饲养犬只的, 应当遵守养 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在禁养区内 饲养犬只,不在 限养区内 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使用犬链 (绳)牵引,即时清除或者清理产生的粪便。 禁养区和 限养区的范 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 确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 生活规范, 不在公共 走道、楼梯 间、安全出口处等区域 堆放物品、停放电动车或者给电动车充电, 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不在阳台、窗户外沿摆放或者悬挂 物品。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十八条 本市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 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文明规范; (二) 尊师重教、崇智尚学,培育教育新 风; (三) 尊老爱幼、互敬互爱,弘扬家 庭美德; (四) 邻里团结、 互帮互助,构建和 谐邻里;— 7 — (五) 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合理 利用资源; (六) 保护环境、关爱 自然,促进人与 自然和谐共生; (七) 崇尚节俭、移风易俗,文明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八)友善交流、礼貌用语,在公共 场合使用普通话; (九)国家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为他人提 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为需 要急救的人员 拨打急救电话,支持 具备急救技能的 人员对需急救者实施现 场紧急救护。 鼓励设立爱心 服务站,为环卫工人等 户外工作人员和其他需 要帮助的人员提 供饮水、饭菜加热、 遮风避雨等便利。 第二十条 鼓励 见义勇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 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表 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并为其提 供必要的经 济帮助、医疗救助和法律 援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 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 器官 (组织)及 遗体。献血者、捐献者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在临床用血、 人体器官(组织) 移植等方面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 志愿服务活动,弘扬 志愿服务精神,支 持建立开展 志愿服务的保障、激励制度,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 照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8 — 志愿服务组织 依照规定在公共 场所开展 志愿服务活动时,相 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提 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 扶贫、 济困、 助残、 助学、医疗救助等慈 善公益活动, 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参与人员的合法 权益,当 其本人 或者家庭遇到困难时,慈善组织可以优先给予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 科普、 全民健 身、 全民 阅读、 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 化传承及 优良家风培育活动。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城 市、 文明村镇、 文明社区、 文明单位、 文明 校园、 文明家 庭创建机 制,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 标责任制和 激励保障机制,加强 不文明行为 综合整治和查处协调 联动力度。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单位和个人践 行文明行为规范提 供基础保障,做好交通、环境卫生、无障碍、 公 益宣传等设施的建设、 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推进文明 校园建设,指导、 督促学校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制定 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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