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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 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 1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 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或者超过公路 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第三条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应当坚持政府领 导、部门联动、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 合执法机制,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纳入各级政府 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并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的相关工 作。 各类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等 )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 围内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 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工业和信息化、 市场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 商务、 自然资源、 水利、 生态环境、 2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车辆装载限值和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 限高、 限宽、 限长标准规范装载、运输和经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完善货物装载和公路 监测网络,实现治理超限超载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车辆生产、 物 流等有关 协会、 商会类组织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和其章 程,建立行业 服务评价体系,发挥行业 自律作用, 引导生产经营 单位和个人规范经营,提高 服务 水平。 鼓励货物运输经营者利用货物运输网络平台提高货物 运输车辆实载 率和运输 效能。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货物运输车辆 违法超 限超载和执法人员 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 布投诉举报电话、 电子信箱等。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权限,在规 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 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 果。 第二章 源头管理 3第十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 轴 荷和质量等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 术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查处本行政区域 内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 地不在管辖区域内的,按 照规定 移送发生地有关部门处理。 对本省企业生产的 不符合国家强制 性标准或者 虚假标 定车辆技 术数据的货物运输车辆,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逐 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货物运输车辆改装应当 由具备资质的 企业按 照规定车 型和技术参数进行。 禁止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 要承载构 件。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货物运输车辆 登记、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实 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许可时应当当场 查验车辆 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的车辆 不予登记、许可;发现货 物运输车辆 存在非法生产、 销售、改装的,依法 移交有关部 门查处。 对货物运输车辆 检验、年度 审验时,公安机关、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发现货物运输车辆 不符合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的 不予通过检验、年度 审验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从事煤炭、矿产、钢材、 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 4的集散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混凝土搅拌站、港口 码头等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 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制度,公 示法定装载、配载 标准; (二) 对货物运输车辆、 驾驶人和货物 名称、重量、 尺寸 等货物装载、 配载信息 进行登记、 保存,并实 时、 准确传输至 治理超限超载信息 系统; (三)为货物运输车辆 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配 载证明,交 由驾驶人 随车携带。 (四) 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 料。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输源头 单位不得为号牌不全的货物运 输车辆装载、配载, 不得超过标准装载、配载, 不得为货物 运输车辆提 供虚假装载证明。 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 违法超 限超载运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 布货 物运输源头 单位,并定 期更新。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重点货物运输 源头单位的监督 检查和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5业其他货物运输源头 单位落实货物装载配载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情况的监督 检查,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应当 要 求货物运输源头 单位进行整改或者 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属 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违法行为,应当及 时通报有关部 门。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但获得许可的载运 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 简称大件运 输)车辆 除外。 第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 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货物运 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路超 限运输 许可。对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 安全、 畅通 情形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在审批超限运输 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 机关的 意见。 大件运输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 先须征得 城市道路管理 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 机关指定的 时间、路线 行驶。 大件运输车辆 需要在乡道、村道上行驶的,应当 征得管 理单位同意,因通行大 件运输车辆 造成道路损坏的,应当 按照原有技 术标准予以修复。 6第十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申请超限运输 许可时提交护 送方案: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 100000千克; (二)车货总高度 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 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米; (三)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公路 桥梁、公路 隧道完 好、安全、畅通 情形的。 第十九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 随车携带经批准的超限运 输许可证件、 护送方案,按照指定的 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并悬挂明显标志。 承运人应当按照护 送方案自行组织护 送; 不能自行组织护 送的,应当委 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 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 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实行 临时交通管制,维护 现场秩序,并向社会发布交通管制信息。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辖 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 企业的联 系,优化大件运输许可程 序,创新监管 方式,提高 服务效能,为重大装备运输提 供 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超限超载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 动检测、不停车检测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固定超限超载 检测站的建设规 划由省交通 7运输主管部门 编制,并征求省公安机关的意见,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同意。 固定超限超载 检测站的设立和建设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 固定超限超载 检测站与公路 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超限超载 检测站应当由交通运输综合 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联合执法。 经固定超限超载 检测站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物 运输车辆,未经许可超限运输 不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扣留车辆, 并告知承运人依法补办公路超限运输 许可。 超限超载运输 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扣留车辆并责令承运人自 行卸载、分装。 承运人自行 卸载、 分装有 困难的,可以委托第 三方或者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协助卸载、分装 ;拒不卸 载、分装的, 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委 托第三方代为卸载、 分装,所 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 可以联合开展 流动检测。流动检测 中发现的超限 超载车辆,当事人 对超限超载事实和检测确 定的质量、外廓尺寸 等无异议的, 可以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8
法律法规 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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