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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0年6月29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山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 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建成区内城市绿化的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乡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城市 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 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文化和旅游、 卫生健康、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生态优 先、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 2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 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 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 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认建等形式 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在不改变产权关系的条件下,可以享有一 定期限的冠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城市 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 、 投诉和举报。 机关、学 校、企事业单位和 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城市绿 化保护的 宣传教育, 提高市民爱绿护绿 意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完善园林绿化管 理信息系统,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 查,推进智慧化管理。 鼓励和 支持城市绿化科学 研究与创新,推广管理养护先进 技术,培育适宜本市的植 物种类。 第八条 鼓励建 立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 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 编制和修订城市绿地系 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 控制 线(以下 简称“绿线”),依法批准 后向社会公 布。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规划调 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等公共 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 程序报批, 并及时向社会公 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地规划用地总 量。因调 整绿线减少绿 地规划用地的,应当 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规划用地 。 第十一条 新建城区居住区用地 周边公园绿地 布局应当按 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三 百米半径内应当 至少规划建设一处 两千平方米以 上的公园绿地 ; (二)五 百米半径内应当 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 千平方米以 上的公园绿地。 第十二条 城市绿道规划应当 构建公园绿地、山 体、河湖 水系、生态区和 历史人文空间相互串联的绿道 网络系统,突出 健身、休闲、游憩功能。 4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 率,应当 符 合下列标准: (一) 新建居住区一 类居住用地不 低于百分之四十,二 类 居住用地不 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旧城改建居住区不 低于百分之 二十五 ; (二)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社会 福利、娱乐康体、教育 科研、医疗卫生、文 物古迹、宗教等用地不 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 体育用地不 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 商业、商务、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用地不 低于百分之 二十五,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不 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公用设施用地不 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 物流仓储用地不 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工业用地不 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一款第二至五项中,属于旧区改造的,经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 核准,绿地 率指标可适当 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百分 之五。 城市道 路的绿化 覆盖率,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 米的,不 低 于百分之二十;三十米至四十五 米的,不 低于百分之十五;十 五米至三十米的,不 低于百分之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 传统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 得减少 5原有的绿地 面积。 绿地率、绿化 覆盖率指标确认(计 算)办法由市城市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 宅小 区项目的附 属绿化工 程应当在主 体工程建成后六个月内 完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按照 基本建 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 查。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 方案进行施 工。确需改变设计 方案的,需经原批准 机关同意,且不得减少 绿化指 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 行园林绿化工 程设计。 园林绿化工 程施工企业应当 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相匹 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资金、设 备等条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在明显位置公示以下内 容: (一)绿化 竣工时间、绿地 率、绿地 面积以及范围 ; (二)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 称; (三)应当公 示的其他内 容。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园林绿化 6工程数字档案管理系 统,及时对竣工后的园林绿化工 程资料进 行归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 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 工作日内,将园林绿化工 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 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鼓励以居民住 宅楼、桥柱、围栏、棚架、墙体 等为载体,在符合公共安全的 情况下,实施 垂直绿化、 屋顶绿 化等立体绿化。 对位于重 要地段或者有城市 景观塑造需要的公共建 筑,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建设工 程规划设计 要求中提出立体 绿化意见。 第二十条 城区内 严格控制大面积硬质铺装,推广林荫停 车场、林 荫广场。林 荫停车场绿化 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 的百分之三十,林 荫广场绿化 遮荫面积不低于广场面积的百分 之六十五。 第二十一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 裸露地面进行覆盖;闲置土地和超过三个月不 能开工的建设用 地,应当进行绿化、 铺装或者遮盖。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主次 干道应当建设行 道树绿化 带,行道树绿化 带一般采取下沉式绿化。行道树应当 选用法桐、国槐、朴树等高大浓荫的乡土树种,树下种植 灌木 7或者地被植物。 有条件的应当种植 双排或者多排行道树,人行道、自行 车 道绿化 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行道树的 修剪应当突出 遮荫功能、景观效果,形成特色 风 貌。 第二十三条 建设绿化 项目时,禁止大面积单一种植草 坪, 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 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木覆盖 率不得低于乔灌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四条 规划和建设管 线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 木以及其他绿化设施保 持适当距离,不得影响树形完整及其生 长,必要时应当对树木 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负责 ; (二)单位附 属绿地及其管 界内的防护绿地,由 该单位负 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 物业管理的,由 物业服务 企业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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