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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办 法 (2018 年1月17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2020 年 7 月 30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湖 南 省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等 十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修 正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的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和促进 减少 固体废物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 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 -1- 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 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 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 农 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 容。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环 境防治责任;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按照管辖权限确定有关责任主体履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 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 -2-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 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 传教育工作,组织 开展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的 科学知识普及,倡导文明、绿色、低碳、环保的 生产和生活方 式。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公 益宣 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环境保护 志愿者参与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的公 益宣传和知识普及。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 组 织 建 设 专 用 分 类 回 收 暂 存 场 所 , 对 化 肥 、 -3- 农 药 等 农 业 投 入 品 的 包 装物 和 农 用 残 膜进 行回 收, 并 进 行 资 源化 利 用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置 , 防 治 农 业 面 源污 染 。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对 -4-化 肥 、 农 药 等 农 业 投 入 品 的 废 弃 包 装 物 和 废 弃 农 用残 膜进 行 分 类 、 收 集、 资 源化 利 用 或 者 交 由 有 处 置 能 力的 单 位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置 。 第九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 养殖 规模和污染环境防治 需要,配 套建设相 适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收集、贮存、利用设施。排放经过处理的 畜禽养殖废弃物,应 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和总量控制标准。畜 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 不得直接排放。对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5- 的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鼓励和 支持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 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 禁止将农作物 秸秆和竹木草等废弃物弃置于河 道、湖 泊、水库等水体内。 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 财政补贴 等支持。 第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产 生的工业 固体废物进行 资源化利用;对 暂时不利用或者 不能利用的,应 当按照国 家有关标 准建设贮存设施、 场所,安全分类 存放,或 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 业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 测制度,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监 测网络, 定期向社会公布监 测情况。 固体废物 填埋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 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 污染物排放 情况及周边环境进行监 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 测情 况,并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十三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定 期向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申报登记其工业固体废物的 种类、产生量、 流向、贮 存、处置及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建设 与运行等情况,并建立 档 案。申报情况发生重大改 变的,应当自改 变之日起十五日内 申 报变更登记。 第 十 四 条 矿 山 企 -6-业 应 当 采 用 科 学 的 开 采 方 法 和 先 进 的 选 矿 工 艺 , 减 少 尾 矿、 矸 石、 废石 等 矿 业 固 体 废 物 的 产 生 , 并 对 其 进 行 资 源化 利 用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置 。 尾 矿 -7- 、 矸 石 、 废 石 等 矿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设 施停 止 使 用 后 , 矿 山 企 业 应 当 进 行 封 场和 覆 土 绿 化 , 防 止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矿 山 企 业 或 者 有 关 单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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