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
市场,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
— 1 — 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
本条例。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 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
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
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符合本市战略定位和发展目
标,坚持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规范有序的
原则。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 公正、 效能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
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加强大数据、智能化技术在人力资源市
场的应用,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
繁荣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 2 —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
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教育、 公安、 财政、 商
务、 税务、 市场监督管理、 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建
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行、宣传以及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体系,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 服务规范、 机构自律、
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引领作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力资
源服务标准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
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
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
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 3 —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宏观调控、
市场公平竞争、 单位自主用人、 个人自主 择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 由有序流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
关、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 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
鼓励和支持人才 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 层一线流动。
任何部门和单位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 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
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 件。
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 守法律、 法规关 于服务期、 从业 限制、 保
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运用 产业、土地、
财政、 金融、 税收、 就业创业、 社会保障等政 策,推进人力资源市
场建设, 鼓励设立人力资源服务 产业发展资 金,扶持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 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 购买人力
资源服务目 录,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 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提 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 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 见习等公
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 可以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 申请相关财
— 4 — 政补贴。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覆盖城乡
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 供求信息系统, 完善市场信 息发布制 度,
实现政府有关部门、 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信
息共享。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 供求信息系
统相关标准, 组织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人
力资源信 息网上采集、归类、分析和发布工作,为求职、 招聘等提
供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管理创新、 技术创新、 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鼓励并规范高 级
人才寻访、 人力资源 测评、 管理 咨询、 人力资源信 息软件服务等业
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水平。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培育,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细化专业分工,支持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创建自主 品牌,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的 知名度、美
誉度和社会 影响力。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 件的区县(自治县)建设符合市
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 产业园,发挥 园区集
聚产业、拓展服务、 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 功能。
支持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 产业园及分园建设, 充分发挥其 示
— 5 — 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扶持激励
政策,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 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从
业人员的 专业化、职业化 水平。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平等、 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国内 交流合
作,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鼓励引进国( 境)内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支持市内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 到市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合作 企业。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 完善政
府引导、 用人单位为主、 市场化配置的人才引进机制, 积极引进紧
缺优秀人才。
鼓励企业、 高等院 校、 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市场
引进紧缺优秀人才。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和基 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 台建设,将服务经 费纳
入本级政府预算,完善城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 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政府 确定的就业
— 6 — 创业和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计划,执行就
业创业和人才政 策,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 查分析,组织实施就业
创业和人才服务相关 项目,办理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的相关事务 。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 供下列服务, 不得收
费:
(一)人力资源 供求、 市场工资指导 价位、 职业培 训等信息发
布;
(二)职业 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 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 困难人员实施就业 援助;
(五)办理就业 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六)办理高等学 校、 中等职业学 校、 技工学 校毕业生接收手
续;
(七)人才引进和服务 ;
(八)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管理;
(九)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确定的其 他公益性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提 供前款第八项服务时,不得拒收
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 证其真
实、准 确、完整、规范, 不得装入和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 介活动的,
应当依法 向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申请
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
— 7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 劳务派遣业务的, 执行国家有
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 介活动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 执照;
(二)有 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 度;
(三)有开展业务 必要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 金;
(四)有一定数量的 具备相应职业资 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自 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 介活动的 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 件的,颁发人力
资源服务 许可证;不符合条 件的,作 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并说
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 下列业务,应当
自开展业务 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 备案:
(一)人力资源 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
(二)就业和创业指导 ;
(三)人力资源管理 咨询;
(四)人力资源 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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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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