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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4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 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 年6月29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 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 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 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 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 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 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 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 政预算,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 天宣传力度。 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属地管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 理责任,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 中的重大事项。 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 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 教育。 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做好宣传、告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 知、巡查等工作。 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 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 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宣传。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 全监督管理工作。 竹知识的教育。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 76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4 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依法燃 隧道; 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 第七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条 阳台、窗口; 例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五)仓库、停车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 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 人员密集场所; 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 行。 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 第八条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 活动场所; 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 活动。 存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 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 全保护区内; 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 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查处。 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九条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 竹: 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 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管网、公共绿地抛;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域: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 (一)主城区北至北二环一杨家河 产安全的方式。 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 西二环路; 竹: (二)充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 (一)文物保护单位; 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充西路一大禹南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 路一南环城路一线以北。 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第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 一款规定的区域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 77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4 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 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 域和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 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 第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 辖区实际,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 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 布。 流向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 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 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竹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 实施。 第十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 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 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服务。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 第十九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 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 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并做好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违法燃放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 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 日起施行。 - 77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4 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 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 域和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 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 第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 辖区实际,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 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 布。 流向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 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 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竹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 实施。 第十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 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 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服务。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 第十九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 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 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并做好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违法燃放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 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 日起施行。 - 77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4 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 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 域和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 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 第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 辖区实际,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 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 布。 流向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 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 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竹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 实施。 第十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 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 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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