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
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
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
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
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
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
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
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
参数。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
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
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 、
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
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
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
保险, 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推广应用抗震设防 新技术、 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3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
部门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 家
地震动参数区划 图、地震 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 评价结果,结
合建设工程类 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 不低于地震动 峰
值加速度分区 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国 家地震动参数区划 图区划分 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
位于地震 小区划图区划分 界线两侧各二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
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 就高原则 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 面积超过
十平方千米的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地震 小区划:
(一) 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 界线的;
(二) 跨地震活动 断层的;
(三) 跨不同工程地质单 元的。
第十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 可能发生 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
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 评价。
城市规划区 特定区域的管理 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区域性
地震安全性 评价的,评价结果由区域内建设单位 免费共享。
4第十三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 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组织
对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复核;复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地
震工作主管部门 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审定。
审定后的复核结果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 依据。
第十四条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
通、水利、电力、 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
范规定的 特殊设防类和重 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 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 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
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 家地震动参数区划 图、地震 小区
划图、地震安全性 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 档确定,具体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管理纳入建设 项目管理程 序。建设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
申请书中应当 明确抗震设防要求 确定意见。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六条 城市、县城总 体规划应当 包括城市、县城抗震防
灾规划。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 范围应当与城市、县
5城总体规划相一 致,并同步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城市、县
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 依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 图以及地震重
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 点危险区判定结果,加强重 点区域的抗
震设防。
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用
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 措施,应当列为城市、县城总 体规划
的强制性内 容。
第十七条 城乡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 勘察设计应当 符合抗震
防灾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核发建设 项目选址意 见书和规划 许可证
时,应当 审查建设工程是 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 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 依据
地震活动 断层调查和地震 小区划等 成果资料,按照有关技术标
准,避开地震活动 断层、地震地质灾害 危险区; 无法避开的,
应当采取 必要的工程处理 措施。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涉海建设工程选址, 还应当符合近海
地震区划; 核电建设工程选址, 还应当避开地震能动 断层。
公路、铁路、输 油输气管线、输电 线路、城市地下 综合管
廊等线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进行专 项地震地质灾
6害评估,并根据 评估结果确定选址方 案。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 峰值加速度分区 值0.20g以上地区的
大型工矿、电力 企业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 企业,应当
编制本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方 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 断层调
查。调查成果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和 核发建设 项目选址意 见书的
依据。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 完善工程建设标准 体系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技术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
求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 图
审查、工程 检测、抗震性能 鉴定等单位,应当 遵守建设工程抗
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 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 勘察文件应当 符合勘察深度要求,划
7分抗震有利地 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确定场地
类别,对场地液化判别等地震破坏 效应作出评价,提出不良地
质地段工程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
单位应当对 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计专 项论证:
(一)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
(二) 可能发生 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采用 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 新技术、 新材料、新结构
体系,可能影响抗震安全的建设工程;
(四)国 家和省规定 需要进行抗震设计专 项论证的其他建
设工程。
第二十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当 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抗震设
防专项审查。未经抗震设防专 项审查合格,建设单位 不得交付
施工。
工业、交通、水利、电力、 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专
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 项审查,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进行抗震设计专 项论证或者抗震设防专 项审
查的建设工程, 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应当将专 项论证意见和
专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作为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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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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