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
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1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
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 安全、 合理使用 ,
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
管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
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 清洁、 绿化、 巡查,经营
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
2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
理人进行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诚信、 市场竞
争、 依法管理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 智能化、 法治化、 绿
色化发展。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以街道、乡镇党组织为领导,业主自
治、 专业服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治理
机制,发挥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对
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创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级现代服
务业发展规划、 城乡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
入、 考核激励和综合协调机制,部署、 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
理各项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 市场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 司法行政、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民防 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等有关
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 做好对物业管理活
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3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规定职责,指导、 监督本辖
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 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开展
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物业服务人 加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 物业服务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业务 培训,规范行
业行为, 提高行业服务 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
物业服务人和 从业人员依法经营、 诚信服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
健康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 接受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协 助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
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 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房屋的所有权人。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 登记,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认定为业主 :
(一) 因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
4的征收决定取 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单位或者个人;
(二) 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单位或者个人;
(三) 因合法建 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单位或者
个人;
(四) 基于与建设 单位之间的房屋 买卖民事法律行为, 已
经合法 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 单位或者个人;
(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 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 提供的
服务;
(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 小组会议, 并就物业管
理的有关事项 提出建议;
(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 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 小组会议,行使投 票权;
(五)推 选业主代表,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监督委员
会委员, 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 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 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 位、 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 情况
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 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5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 利。
业主行使权 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
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 守临时管理规 约、 管理规 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 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的使用、公共秩序、消防安全、 环境卫生的维护和应对 突发事件
等方面的制度;
(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 授权业主委员会作
出的决定 ;
(四)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五)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支付物业费;
(六) 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
(七)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向物业服务人、 业主
委员会 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义务。
业主对建 筑物专有部分以 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节 业主大会
6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
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 成。
业主大会自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管理规 约和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 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遵循规划 在先、有利于实施
物业管理的原则,综合考 虑建设用地 宗地范围、 物业 类型、 建筑
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 界限、社区建设等 因素确定。
新建物业项目内住 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 类型,具有独立
的配套设施设备 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分 别划分为 独立的物
业管理区域。
已经投入使用 且形成二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
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 维护责任和 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
可以分 别划分为 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三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 土地使用权 出让、划拨前,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意见。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意见应当在
土地出让合同、划 拨文件中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 布。
新建物业项目的建设 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 向物业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提出划分物业管
理区域的 书面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7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 单位应当将 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
以图文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 至范围;
(二)地上地 下物业共用部 位、 共用设施设备 名称、位置和
面积;
(三)规划 车位数量和位置;
(四)物业服务用房的 位置和面积;
(五)人民防 空工程位置和面积;
(六) 需要公示的其他场所和设施设备。
业主可以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
关主管部门 申请查询本条第三 款规定的资 料。
第十四条 已投入使用, 但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定或者 确需
调整的,由物业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居(村)民委员会 按照本条
例第十二条规定, 在征得拟划分或者 拟调整区域业主同 意后划
定或者调 整。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或者调 整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 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告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三款规定的内 容。
物业管理区域内 不动产权 属登记已经完成,涉及业主共有
8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07-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4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