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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 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市规划 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 装饰装修、 物料堆存和运输、 绿化养护作业、 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等活 动中以及地面裸土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建(构)筑物拆除、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方 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扬尘污 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扬 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 长效管理和资金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本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 2 —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 内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部门报 告。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 负责工业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 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施工、 装饰装 修、 城市道路运输、 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 绿化养护作业、 垃 圾填埋场和消纳场、 砂石等非工业物料露天堆场、 露天货运机动 车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待开发场地、 暂不能开工、 土地一级 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及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 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 水运工程施工和公路、 水路运输 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 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被征收建(构)筑物 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 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的 权利。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依法公开扬尘 污染防治 信息,完善公众 参与程序,为公众 参与和监督扬尘污 染防治 提供便利。— 3 —第七条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自 觉履行扬 尘污染防治 义务,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有关 技术规范和标准,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 依法承担责 任。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 技术 规范的 宣传,督促会员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 (一)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 含施工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 (二)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 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 责任,并督促其 落实; (三)扬尘污染防治 费用列入工程造 价; (四)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 采用遮盖、临 时绿化、 透水铺装等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 (一)制定和 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具体实施方案, 从事 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建(构)筑物拆除以及 河道整治、 公路和 港口工程等施工 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 的主管部门 备案; (二) 在施工工地 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 方案、 负责人、 监督管理部门以及 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实施 情况台账; (四)扬尘污染防治 经费专款专用; (五)结合工程 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扬 尘污染防治 培训教育,并配备人员负责工地日常 洒水抑尘、清扫 保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4 —建设工程实行 分包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负责所 承建项目施 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 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劳务 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 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 具体工作。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 (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 容; (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 检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情况,发现扬尘污染行 为,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 即改正的,及 时报告 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 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 (一)施工场地 边界按照标准设 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 并保持 整洁; (二)施工工地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喷淋喷雾系统,配置使 用移动喷雾装置、洒水车等 降尘设备; (三)现场 搅拌砂浆的,采取集中、封闭搅拌方式,并采取 持续喷淋等抑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进行土石方、 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 生扬尘的作业 时,采取湿法作业、 密闭作业等 抑尘措施; (五)施工工地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 密闭或者覆盖,并 集中、分类堆放,装卸、搬移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六)施工产生的建筑土方、 工程 渣土、 建筑垃圾 在四十八 小时内清运,在场地内 临时堆存的, 使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七)施工工地 出入口、 主要道路、 材料加工区和堆 放区的 地面采取硬化等防尘 措施; (八)施工工地 出入口按照规定设 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定 期清扫周边道路,保 证出场车辆和周边道路清洁; (九)根据扬尘污染防治 需要采取分段作业、 择时施工等 措— 5 —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 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 (一)施工 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 密目式安全网或者 阻燃防尘网,脚手架上按照规定 安装和使用喷淋设施; (二) 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建筑垃圾 采取洒 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并 封闭清运,不 得高空抛撒; (三)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 在线监 测设施,并 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联网。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地 下管线以及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除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 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 (一) 临时通道采取适度硬化等防尘 措施; (二) 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 沟槽回填后采取 覆盖、洒水等防尘 措施; (三)路面基 层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 措施。 城市道路(公路)及地 下管线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 遵守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 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 (一)城市主 干道、景观地区、 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设 置防 护排架并外挂双层密目式安全网; (二)采取择时、湿法作业,拆除过程中持 续加压洒水或喷 淋; (三) 需要采取爆破拆除作业的, 在作业区 外围采取洒水、 喷湿等抑尘措施,并 在作业的三日 前以公告等 形式告知周围单 位和居民。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 止建(构)筑物 爆 破或者拆除作业。 第十五条 商铺门店装饰装修应当 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 6 —(一) 在装饰装修施工 外围按照标准设 置硬质封闭围挡; (二) 墙体拆改、 钻凿切割、 垃圾 清理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 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三)装修垃圾 在围挡内集中堆放,并及 时清运至指定地 点。 其他装饰装修应当 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施工扬尘,并及 时清理装修垃圾。 第十六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 石灰、 石膏、 砂 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 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 (一)物料 贮存应当 密闭,不能密闭的,设 置不低于堆放 高度的封闭围挡,并加以覆盖; (二)装 卸时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划 分场内堆 放区域与道路的 界限,堆场的场 坪、 路面 采取铺装、硬化等防尘 措施; (四)堆场 出口应当硬化,并按照规定设 置车辆冲洗设施 车辆经冲洗干净方可驶出,出入口处道路应当及 时清扫和冲洗。 港口码头、 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 分区作业,并 采取 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 运输煤炭、 垃圾、 渣土、 砂石、 土方、 水 泥、混凝土、 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 辆应当符合规定条 件,配备卫星定位 系统,按照规定路 线和时间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 止物料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 绿化养护作业应当 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 (一)种植土、弃土、垃圾 在作业结 束后二十四 小时内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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