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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 (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 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 >等五十 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五章 利用管理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 , 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保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 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三 江源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管 理、社会参与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由长江源 (可可西里)、黄河源、 澜沧江源三个园区构成,具体范围以国家批准公布的三江源国 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第四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现全 民共享、世代传承。 第五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优 先、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改善民生、永续利用的原则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 域生态保护、生态补偿、技术协作和人才交流合作机制,积极 推动流域省份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和建设。 第七条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 保障机制,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省 人民政府申请中央财政解决。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 ,3  通过监测与评估,考核生态保护工作成效。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制定。 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 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三江源国家公园的宣传 教育,普及生态文化,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促进三江源国 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三江源国 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条 对在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 集中统一垂直管理。建立 以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 局为主体、管理委员会为支 撑、保护管 理站为基点、辐射到村的管理体 系。 第十二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 局下设长江源(可可西 里)、黄河源、澜沧江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 会下设保护管理 站。 第十三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 局统一履行自然资源资产 4管理和国 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具体 负责本区域 内国土空间用途 管制,承 担自然资源管理、生态保护、 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 宣传推 介等职责。 保护管理 站承担有关生态管护工作 职责。 本条例所 称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 局、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 员会、保护管理 站,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 州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推 进辖区内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 相关工作。 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 县人民政府 负责行使辖区经济社会 发展综合协调、公共 服务、社会管理和 市场监管等 职责。 三江源国家公园 内乡镇人民政府同 时履行国家公园保护管 理站的职责。 三江源国家公园 内村民委员会 配合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 县人民政府 涉及自然资 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的行政管理 职责,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统一行使。 第十六条 省和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 州人民政府 发展改 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 旅游、林 业草原、商务、科技、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配合5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 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统一行使国家公园 内自然保 护区、地 质公园、国际国家重要 湿地、水利风景区等各类保护 地的管理 职责。 第十八条 青海三江源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 未纳入三江源国 家公园范围的区域,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依法加强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设立资源环境 综合执法机构, 履行资源环境 综合执法职责,承 担县域园区 内外林业、国土、 环境、 草原监理、 渔政、水资源、 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执法 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 生态管护公 益岗位制度,合理设 置生态管护公 益岗位,聘用国 家公园 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为生态管护员。 生态管护员 经培训持证上岗,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生 态环境进行日常 巡护和保护,报 告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 监督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执行情况。 实行管护补 助与责任、考核与 奖惩、劳动报酬与绩效 奖励 相结合的生态管护员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6 第二十一条 编制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保护 规律,重视三江源生态 系统区域分布特点,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乡规划等 空间规划相衔接,实行 多规合一。 第二十二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 包括总体规划和 专项规 划。 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 专项规划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 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报 批。 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 经批准后,应当及 时公布, 接受社会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组织编制三江源国家公园 规划,应当通过 座谈、论证、听证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征求有 关部门和社会公 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 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 按照原批准 程序重新报 批。 第二十五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 按照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目 标和利用 价值划分为核心保育区、生态保育修 复区、传 统利用 区等不同功能区,实行 差别化保护。 核心保育区以强化保护和自然 恢复为主,保护 好冰川雪山 河流湖泊、草地森林,提高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服务功能。7  生态保育修 复区以中 低盖度草地的保护和修 复为主,实 施 必要的人工干预保护和 恢复措施,加强 退化草地和沙化土地治 理、水土流失防治、林地保护,实行 严格的禁牧、休牧、轮牧, 逐步实现草畜平衡。 传统利用区适度 发展生态 畜牧业,合理 控制载畜量,保持 草畜平衡。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 标准化主管部门 、 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制定规划 编制、系统保护、修 复治理、生态 监测、 游憩体验、工程建设、公园管理及社区 发展等技术规范 和标准,并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的 系统 保护和管理, 坚持以自然 恢复为主,生 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 合,采用先进适用的 恢复和治理技术,保持生 物多样性,有效 提升水源涵养等生态 功能。 第二十八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 严格保护, 除生态保护 修复工程和不损害生态 系统的居民生活生产设 施改造,以及自 然观光、科研教育、生态体 验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保护自 然生态和自然文化 遗产的原 真性、完整性。 建设项目不符合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要 求的,应当 逐步进 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三江源国家公园 内不得新设矿产资源 类开发项目,现有 依 8法建设的 矿产资源 类开发项目应当 逐步有序退出。 第二十九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 内建设项目,应当 依法办理 审批手续,并 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备案,禁止未批先建、批建 不符。 第三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省重大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应当采取避让三江源国家公园核 心保育区的措 施,并充分论证、 科学设计和合理 施工。 省人民政府、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 州、县人民政府和国 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区及为国家公园 提供支撑服务的机 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水利、环保以及 医疗救护、宣 传教育、科 研监测等 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建设。 三江源国家公园 内村落和居民点的建筑风格应当彰显民族 文化特色,与国家公园自然 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 项目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 基本建设 程序和相关技术 标准,实行 项目法人 负责制、 招标投 标制、工 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公示制等制度,加强资 金和档案管理,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建设 项目验收、审计、评估制度,加强监督 检查 和专项稽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信息基础设施建 设和人才 培养,建设大 数据中心,实现国家公园的 智能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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