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 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 >等五十 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保护 第五章 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湖景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 1 青海湖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青海湖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海湖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海湖景区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青海湖国家级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 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以下简称景区管理 局)是省人民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 一管理、统一利用的管理机构,负责青海湖景区规划建设、保 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旅游发展等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文 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青海湖景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青海湖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 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 对青海湖景区保护、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 省人民政府或者景区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2  第八条 青海湖景区规划是青海湖景区建设、保护、利用 和管理的依据。   青海湖景区规划主要包括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 划以及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第九条 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 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 院审批。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景区管理局组织 编制,经省人民政府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 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编制青海湖景区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编制青海湖景区规划,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 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青海湖景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方面和社会 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二条 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 及其他规划,涉及青海湖景区的,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 , 并与青海湖景区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青海湖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 阅。 3   青海湖景区 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青海湖景区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青海湖景区规划 不得擅自修改。确 需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 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五条 青海湖景区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青海湖景 区规划进行。对 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 处罚,对违法建筑物或 者设施应当依法 拆除。   第十六条 青海湖景区 从青海湖湖 岸线东至环湖东路以外 五十米、西至环湖西路以外五十米、南至109国道以外一百米、 北至青藏铁路以外一百米范围内,除沿湖乡镇依据城乡规划建 设的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景区保护 无关的永久性 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青海湖景区的建设 项目应当 符合青海湖景区规 划要求,建 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 高度、造型、色彩、规模等 应当与 周围景观和环境相 协调,不得破坏青海湖景区 整体风貌, 不得损坏自然景 观与人文景 观,不得污染环境、 妨碍游览。   第十八条 青海湖景区的建设 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 评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审批 手续。   第十九条 在青海湖景区进行建设 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 4工单位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封闭施工,保护景 观及其周围的植 被、水体、地 貌;施工过 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运 至指定地点 进行填埋或者销毁;工程竣工后,及 时清理垃圾,恢复原貌。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破坏景 观、污染环 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景区管理局和青海湖景区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整改或者 搬迁计划,并 逐步实 施。   第二十一条 因实施青海湖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 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 过批准 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青海湖景区的资源和环境,应当根据 可持续 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 不得破坏或者 随意改变。   第二十三条 景区管理局应当建 立健全青海湖景区资源和 环境保护的各 项管理制 度。   青海湖景区 内的居民和游 览者及其他人员,应当保护青海 湖景区的景 物、水体、 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在青海湖景区 内禁止进行下 列行为:   (一)向 河道、水体 排放污水、污染物;   (二) 非法猎捕国家和地方保护的 野生动物; 5   (三) 非法捕捞青海湖 裸鲤;   (四) 损毁游览、服务等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   (五)其他破坏景区资源、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青海湖景区 内进行下 列活动,应当经景区 管理局审 核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一)设 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 办大型文化、体 育、宣传等活动;   (三) 占用、围 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和水面等改 变 水资源、水环境自然 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 影响生态和景 观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青海湖景区 内进行下 列活动,有关部门在 审批前,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 :   (一) 拍摄电影、电视;   (二)进行 科学考察、科学研究;   (三)其他涉及青海湖景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的 活动。   第二十七条 景区管理局和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建设 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排放的污水应当 达到国 家规定的 标准,垃圾应当集中处理。   第二十八条 景区管理局和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依照《青海湖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共 同做好青海湖景区 内河道、湖岸和水源 涵养区域的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 6  第二十九条 青海湖景区 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 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 执行。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条 景区管理局应当根据青海湖景区规划,依法加 强对青海湖景区资源的管理,合理利用青海湖景区资源,改 善 交通、 服务设施和游 览条件。   第三十一条 景区管理局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 强安全管理,保 障游览安全,做好景区安 全防范和监督 检查的 各项工作。   景区管理局应当建 立健全青海湖景区安 全、经营活动和服 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布举报 投诉电话和地址,及时调查处理举 报投诉案件。   第三十二条 青海湖景区旅游经 营者应当建 立健全旅游安 全管理制 度,制定旅游安 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 全救护设 备、设施,保 障旅游者的人 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景区管理局应当在青海湖景区 内设置规范的 景点标志、游览导向、游 览注意事项、安全警示等标识牌和景 区区域界碑。   第三十四条 景区管理局应当依据青海湖景区规划划定 商 业经营网点,实行总 量控制。 7   在青海湖景区 内从事商业、餐饮、住宿、娱乐、旅游交通 运输等经 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 办理有关 手续后,在 景区管理局 指定的地 点或者范围 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青海湖景区 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明码标价、文明经营,禁止欺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 向游客索取额外费用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青海湖景区门 票和其他 收费项目,应当严格 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 门票价格和其他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设在青海湖景区 内的所有单位,应当 服从景 区管理局对青海湖景区的统一管理。   青海湖景区 内的居民和游 览者及其他人员,应当 服从景区 管理局的统一管理,自 觉遵守有关规定, 维护环境 卫生和公共 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损毁游览、服务等公用设 施和其他设施的,由景区管理局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 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并处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2020-07-2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2020-07-2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2020-07-2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2020-07-2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5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