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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 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 定,但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 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 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 1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 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梯安 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 变更登记。 电梯报废的,或者迁移但是未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重新安装 的,应当在报废或者迁移后三十日内,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 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二)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并由其管理和使用电 梯专用钥匙;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 值班人员在岗;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警 示标志、应急救援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 及电梯故障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网址等; (五)制止不规范乘用电梯行为,并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 2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对电梯轿厢内、机房、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 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 个人隐私; (七)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 他要求。 第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委 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 养的,应当对其履行维护保养 义务情况进行监督、记 录。 第八条 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 即停止电梯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组织 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发生前款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 还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 公示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原 因、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 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 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制定电梯 困人故障应急救援 预案并定期演练。 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 即启动应急 救援预案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在接到紧急呼救或者发 3现困人故障后三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赶赴现场实施应 急救援,并根据需要予以配合。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 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条 电梯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 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根据 需要先行垫付应急救治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 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 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整机或者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年限 即将届 满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因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停止使用的; (四)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管理人 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 估并经所有权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评估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之 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 形的,使用管理人 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应当委托 4专业机构实施。 受委托实施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设备注册代码、实施时间、实施 地点事先书面告 知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 相关标 准的要求,对电梯 质量状况、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进行全面检 查; (三)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 书面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四)评估结束后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并报送电梯安 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按照相关规定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 录并至少保存五年。 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经费 申请的依据。住宅区老旧电梯依据电梯安全 评估报告进行修理、 改造或者更新的,市、区人民政 府可以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电梯 首次办理使用登记 之日起至少每五年实施一次载荷试验,对电梯承重性能等安全 性进行测试。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三年实施一次载荷试验: 5(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 起满十年的;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实施电梯安全 评估的。 电梯使用管理人与维护保养单位有合 同约定实施载荷试验 的,由维护保养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没有合同约定的,由 电梯使用管理人委托专 业机构实施。 载荷试验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 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实施 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载 荷试验,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 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维护保养职责 :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 要求制定实施电梯维护保养 方案,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 维护保养质量;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本单位的 名称、应急救援和投 诉电话号码并确保 即时应答; (三)维护保养时,采取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维护保养工作 完成当日向电梯使用管理人出 具维 护保养标志,并将维护保养记录以数据电文形式告知电梯安全 监管部门; 6(五)制定应急救援 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 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 (六)为维护保养电梯数 量超过五十台的单个物业管理区 域提供驻点服务; (七)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从事维护保养业务; (八)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履行其他 职责。 第十五条 鼓励电梯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制定电梯维 护保养团体标准。 鼓励维护保养单位开展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 承诺。 鼓励优先选用符合团体标准、主动开展服务标准自我声明 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的维护保养单位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第十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并在 深圳经济特区内使用的电梯 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自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三年或者自电梯出 厂之日起满 五年,时间以先届满者为准。 未明确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保修责任的电梯,不得 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不得对其制造、销 7售的电梯设置限制电梯 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 程序。 第十八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使用 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 (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上逆行或者在其出 入口滞留;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 零部件;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 梯安全的物品进入电梯; (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 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利人士乘用电梯应当有专人 陪 同。 第十九条 因非故障原因需要停用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 人应当即时切断电梯动力电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停用 标志并做好停用记录。停用超过十五日的电梯重新投入使用前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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