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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 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 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 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 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 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 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 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 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2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 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 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 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 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 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 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 垃圾分类 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 布局纳入本市环境 卫生设 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 项 目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要求,将相关 基础设施建设所 需土地 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3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 项目应当按照标准 配套建设生活垃 圾分类设施。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条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 心是政府设 立从事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工作的 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订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工作 计划, 研究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相关标准和 技术规范; (二)参与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 考核、评价相 关工作 ; (三)组织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 业务培训 ; (四)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资 料,开展宣传推 广活动, 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 知识; (五)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技术研究和应 用工作, 探索生活垃圾 使用专用垃圾 袋投放; (六)组织、指导生活垃圾减量分类 试点、示范点建设、 达标创建和推广实施工作 ; (七)承办市主管部门 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减 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 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逐步实行分类 计价、计量收费。 4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 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 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智能化、 专业化、信息化。 市、区主管部门 可以使用智能化信息系统收集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相关 信息,采集相应 证据。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 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有害垃圾 、 其他垃圾, 具体按照下 列要求分类 : (一) 可回收物,是指适 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 包 括废弃的 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 家具、电器电子产 品等; (二) 厨余垃圾,是指容 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 含有有机 质的垃圾, 包括家庭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其他 厨余 垃圾等 ; (三)有害垃圾,是指 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 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 专门处理的垃圾, 包括电池、灯管、 家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 除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有害垃圾 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5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 特性以及处理利用 方式制 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适 时补充细化相关要求,并 向社会公 布。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设 备配置规范,并 向社会公 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 器的颜色、分类标 志和相关提 示标识 应当统一规范、 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区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本辖区 不同区域实际情况细化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容 器种类,合理规范收集容 器设置数量。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 探索提供便利化的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服务。 第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义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至相应的收集容 器或者指 定的投放 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分类投放 : (一) 可回收物中废弃的 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 至 指定投放 点,其他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 至可回收物收集容 器,可 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二)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 沥除油水,在指定 时间段投放至 专用收集容 器,使用一次 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 袋另行 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 器; 6(三) 不能就地处理的 餐厨垃圾,应当 沥除油水后投放至 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 器; (四) 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大 型超市等场所产生 的其他 厨余垃圾应当 单独投放; (五)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 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中 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 破坏性标记后投 放至相应的收集容 器; (六)废弃的年 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 布的时间段 投放至指定的年 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 收集; (七)日常废弃的 花卉绿植应当按照 花盆、植物和泥土等 成分进行分 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 集容器,也可以投放 至指定的投放 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 门收集 ; (八)公 园、市政道 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 木竹 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 单独投放。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公 布废弃的 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年 花年桔和其他 花卉绿植收集单位的名单、联系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建立生活垃圾定 时定点投放制度。 7区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定 时定点投放制度和本行政区 域 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 具体投放 时间段。其中, 家庭厨余垃 圾每日投放 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第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 : (一)国 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 组织委 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 营场所 环境卫生管理的,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 营场所环境 卫生 管理的,自行管理的 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 (二)住 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 卫 生管理的,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管理人, 业主自行管理环境 卫生的, 业主委员会为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 (三)道 路、广场、公 园、沙滩、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 理单位或者其委 托的环境 卫生管理 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 理人; (四) 车站、机场、 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 娱乐、 商业等公共场所经 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 托的环境 卫生管理 单位 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 由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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