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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基础建设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六章 基层服务与管理 第七章 公众参与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 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深圳 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平安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 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 治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为平安建设工作 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五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组织协 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对在平 安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2第七条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履行 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实施 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 (二)掌握平安建设动态,研究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题, 提出平安建设工作建议; (三)协调、督促各有关 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四)建立平安建设联动 和协调工作机制; (五)协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六)制定评价考核标准,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向 有关部门提出 工作建议; (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 第八条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 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 确定辖区内的 公安、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城管和综合执法等 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联动 和协调工作机制 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全体或 者部分 成员单位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制度 , 制定平安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 相应的平安建设工作 职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 成员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向同级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平安建设 3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治安 排查、分 析、防范和 处置工作机制 ;依法妥善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 群体性事件 和突发事件、查处 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 违法犯罪行为;指导、 监督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对平安建设工作的 薄弱环节和突出问 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 工作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宣传教育,依法做 好法律 援助、社区 矫正、法律服务等 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 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平安建 设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 院、人民检 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惩治 违法 犯罪的工作职责,并对平安建设工作的 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 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 察建议。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以及其他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制度, 落实平安建设 主 体责任,加强内部人防、 物防、技防等防范 措施,及 时化解影 响平安建设的矛盾 纠纷和隐患,推进平安建设工作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 创新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 方式, 组织开展辖区内 群防群治、创建平安社区等活动,指导开展基 4层社会治理,做 好社区矫正、化解矛盾 纠纷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市、区、 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 下简称综治中心) 作为平安建设工作平 台,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 (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 收集整理辖区内人口、单位、房屋、 事件等社会基础信息,开展社会治安和社会 稳定形势动态监 测 和研判; (二)指挥调度、检查督促有关 单位开展综治维 稳工作,排 查公共安全 隐患、违法犯罪和其他 不安定因素; (三)组织开展法治 宣传教育; (四)组织化解矛盾 纠纷。 综治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以及人 员,建立分 拨、流转、协同工作机制,及 时处置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应当 利用公益广告、宣传手册、宣传 栏、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市民开展 平安建设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 任制。有关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工 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 明确工作 任务、责 任单位和责 任人, 切实落实目标管理责 任。 第三章 基础建设 5第十七条 平安建设实行 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 街 巷定界、规模适度、动态调 整的原则划分网格,依 托网格开展 防控违法犯罪,排查社会矛盾 纠纷和社会治安 隐患,核查 采集 人口、单位、房屋、事件等社会基础 信息等工作。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以社会基础信息大数据库为基础的 智 慧社会治理机制 。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安全 视频监 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实行统一平 台和分级分 类管理制度, 严 格设置 使用权限,切实保障 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平安建设 信息共享机制。市、区组织 协调机构应当强化同各有关部门 信息资源的 互联共享,健全 跨 部门、 跨区域、常态化的 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有关单位 收集、使用相关信息时应当严格依法保护个人 隐 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 建立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风险 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对安 全形势进行整体研判,加强对社会 舆情、治安动态和 热点、敏 感问题的分 析预测,提出工作 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 形势预警机 6制,对于在一定 时期或者区域内高发频发的电信诈骗、金融诈 骗、制假售假、涉邪教活动等社会治安问题,应当 及时向社会 发布预警,指导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 预防。 公安机关应当及 时向组织协调机构报告特定 区域、特殊行 业的重大 刑事治安 警情。必要时,由同级组织协调机构协调各 部门进行联合 整治。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 完善重 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人防、 物防、技防标准,报市人民政府 批 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社会治安 、 消防救援、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依法处置相关突发 事件,维护社会 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跨部门、 跨区域的重大 刑事治安 警情和隐 患以及平安建设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通报相 关部门,并报告同级组织协调机构;需要 跨部门、 跨区域协作 的,由组织协调机构协调处理, 主管部门也可以主动召集其他 相关部门共同分 析研判,制定联动 方案和措施,明确责任,协 同行动, 稳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治安 案件移送机制。相关部门在 接 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 围的治安 案件举报时,应当向履行相关 7职责的部门移交线索和相关资 料;在执法过 程中发现有涉嫌犯 罪情形的,应当依法 转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医院以及公 园、大型商场、机场、 车 站、港口码头、出入 境口岸等区域管理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 标准配备安保人员以及物防和技防设施设 备,编制突发 性事件 应急预案和行动 方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实际防控 能力。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重点防控工作, 进行监督 检查,对治安 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应 当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依法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举办大型活动前,决定举办或者批准活动的机关应当就活 动涉及的时间、地点、规 模、举办方式等影响安全的 因素进行 安全风险评 估。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应 急预案,保证活动周边区域公 共安全和 活动场所出入口畅通,对可 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情形做 好防范并及时处置;必要时设置防 爆、安检等 装置和设 备,提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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