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修订)》
的决定
(2020 年 5 月 11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宽甸满族自
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修订)》,
由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布实施。
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
(2010年2月5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4日辽
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9年12月26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修订)〉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管理,创造整
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县城环境,根据国务
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
区域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
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县城建成区范围,由自
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县城市容管理工作。
公安、 自然资源、 市场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宽甸
镇人民政府、 石湖沟乡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县城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
容管理工作,将县城市容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
政预算,提高城市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 在县城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2020 年第 3 号 (总第 268 期)87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须经自治县规划、建
设主管部门审批。发现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
物, 应当依法拆除。 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楼房门面装修、做外墙体保温等,应结合本地
自然条件、 历史文化特点, 充分考虑市容要求,
在建筑造型、风格、外墙装饰、色彩和景观设
计等方面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并符合国
家规定和自治县县城建设规划的技术要求。
自治县提倡中低层建筑,限制高层建筑。
对破损、 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
组织修复、改造和拆除。
第六条 市政、环卫、邮政、电信、交通、
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所有权单位、 设置单位、 管护单位应加强管理,
定期维护, 及时维修更新, 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第七条 在县城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
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批准的容积率、建筑
密度、 绿化率进行建设, 禁止擅自变更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化率。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直至竣工验收之前应
当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指标向社会进
行公示。
第八条 县城扩建时,供水、排水、供电、
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实行
地下敷设;建成区已有的架空线路设施应逐步
改为地下敷设。
第九条 县城道路建设与维修改造,相关
管线管网配套工程应同步进行、同步完工。县
城道路、广场、绿地、停车场、防洪堤等公共
场所及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道路、
广场、 防洪堤、 停车场、 绿化地及其供水、 排水、
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
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施工时要设立标志灯牌,竣工后 7 日内恢
复原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共
同验收。
第十条 临街建 (构) 筑物需要拆改门窗、
装修门面的,须事先向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改装图纸,经审查同意后
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门市门店
店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 遵循一店一牌, 保证亮化、 规范、 安全、
美观的原则。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有关规
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负责设施的维
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
全或者污损、 腐蚀、 陈旧的, 应及时清洗、 修复、
更换 ; 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
应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占用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应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的位置、规格、时
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功能。
第十二条 对排放生活垃圾和委托环境卫
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垃圾及其
他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集贸市场从业者,应当及时清运由自己经
营产生的垃圾,或者有偿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
运。8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县城人行道的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所在
单位、商户负责清扫。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
修建筑物等产生建筑废弃物需要外运排放的,
应到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
手续,并签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承诺
书,按照承诺清运建筑废弃物。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应采取硬化处理,
运输建筑物料车辆上道行驶时,应将车轮泥土
冲洗干净,运输松散物料应覆盖防护工布或防
护网,防止车辆污染县城道路。
第十四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居民住宅
小区内的餐饮、刷车、洗浴等行业的业户,必
须有相应的上下水设施、水洗厕所、收集残油
装置、专用烟道、净化设施等。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其他人流集聚场所,
应当建设标准化水冲公厕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 县城内单位和个人应按自治县
人民政府划定的清雪责任区及时清除积雪,并
运送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县城人行道的积雪,由所在单位、商户负
责清除,并按指定地点进行堆放或清运。
第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第十七条 自治县加强养犬行为管理。
县城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种,已经
饲养的,必须限期牵离县城。
县城内犬主外出遛犬时,应当佩戴束犬绳
或束犬链, 束犬绳或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 1.5 米。
县城外出遛犬时间限于晚上 6 点至次日早
晨 8 点;公园、休闲广场、绿地、车站、饭店、商店等公共场所 24 小时禁止遛犬。
第十八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
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
残土、污水、粪便等。
(二)乱弃动物尸体,在公共场所屠宰家
禽、 家畜等动物, 在门面房前摆放畜头、 畜皮等。
(三)在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上摆祭品、
送灯、 烧香烧纸及焚烧其他祭祀品, 出殡吹鼓、
撒纸钱等。
(四)擅自采摘园林树木花果,损毁、破
坏路树,在建筑物、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随
意涂写、 刻画、 拉接架设管线、 张贴悬挂宣传品、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等。
(五)临街商场、门店或住宅超出门、窗、
外墙摆摊经营、 作业、 展示商品、 堆占晾晒物品、
搭建设施等。
(六)擅自占用道路及广场公园等公用场
所摆摊设点、搭灶生火、露天烧烤蒸煮食品,
将烧烤店铺排风排烟通道开在人行步道,占道
从事铁艺加工、车辆维修和清洗、废品收购、
电器修理安装、牌匾和铝塑门窗制作等经营活
动。
(七)破坏绿地、绿篱、草坪、花坛等绿
化设施, 损坏路灯和景观灯饰及其他市政设施、
卫生设施等。
(八)横跨街道搭挂标语横(条)幅、搭
建拱门。 重大活动需搭挂标语横幅、 搭建拱门、
设置彩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九)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
2020 年第 3 号 (总第 268 期)89叭招揽顾客 ; 在县城主干路组织站队式、 游街式、
车载式等发布广告。
第十九条 自治县加强县城交通秩序管理,
禁止街道乱停乱放机动车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行为。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
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县城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撤
销或涂改停车泊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
车泊位使用。
县城天华山路(中心路)除公交车外,白
天全路段禁止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在其他街路
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
动车,已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停车泊位内
不得长时间停车,白天停车时间不得超过 4 小
时。
县城内 7 时至 19 时,禁止各类货运汽车、
低速车、 拖拉机驶入董鄂妃大街 (南环路) 以北、
花脖山路 (东环路) 以西、 阮国长大街 (北环路)
以南、天桥沟路(西环路)以东的合围区域。
确需进入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办理临
时通行证。 大型客车、 三轮摩托车、 人力三轮车、
畜力车禁止驶入天华山路(中心路)。
未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批准,不得在车行
道内擅自销售、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影响道路
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
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在县城建
成区国有空闲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在街道两侧
选择适合的路段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 县城内汽车贸易和二手车经
营企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通道、公共场地、待开发地段等作为售卖场地。自治县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限期牵离,拒不牵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
犬只,并处 2000 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
款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 200 元罚款
法律法规 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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