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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18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城市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改善生活环境 ,促进经济 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 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 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 (以下简称泸水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泸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 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修订) 》 ,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决定批准这个条例 ,由怒江 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修订) 》的决议 (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3月9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0年 1月20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0年 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 ——15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18 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泸水市人民政府根据依法 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 第四条 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 持规划先行 、建管并重 、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的原 则。 第五条 泸水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 第六条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政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具体承担城市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 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七条 泸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 、投资等方式 ,依 法参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泸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 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体现山水宜居的地域特 点和本地民族文化特色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实 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主要体现下列特点 : (一)依据自然环境特点 ,注重生态环境的保 护与改善 ,推进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 建设; (二)体现峡谷山地地貌 ,坚持带状 、组团型 的城市空间结构 ,引导各功能区合理布局 、协调 发展; (三)坚持小街区密路网 ,注重天际线和视线 廊道控制 ,凸显民族传统建筑风貌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 有法定效力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 ,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 发生变化的 ; (二)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 市发展需要的 ; (三)因实施国家 、省、州重点工程项目或者 实施防灾减灾工程需要的 ;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 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应当按照法 定程序报批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规 划许可制度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 ,不得作出 规划许可 ,不得进行建设 。 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 目,施工单位不得承建 ,相关单位不得提供施工 用水、用电、用气。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坚持节约 、集 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合理、集中布局 。因安全、保 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单独选址的 ,按照相关 法律规定报批 。 第十二条 在地质条件允许的区域 ,应当利 用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 、管廊等设施 。城市规划 区内的供排水 、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 、交通 信号等管线应当埋设入地 ,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 逐步改造入地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扩 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应当将供排水 、供气、强 弱电、消防、防震、防雷、绿化、污染防治 、环境保 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 、同时 投入使用 。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 ,相关部门不 ——15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18 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配套 建设,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 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 、构筑 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层 、加宽,增设附 属设施等 ,不得改变外立面 、功能和色彩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布局 、建筑 群落和建筑单体应当符合详细规划 ,体量、形式、 风格、色彩突出地方民族特色 ,并与周围环境和 建筑风貌相协调 。 景区景点 、公路沿线 、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 房屋建筑 ,应当采用坡屋顶 、青灰色瓦 ,墙面色彩 以传统民俗色彩为主 ,并用本地民族建筑特色构 件和图案加以点缀 。 第十六条 老旧城区改造应当以存量更新 为主,优化用地布局 ,推进整体提升改造 ,控制开 发强度,促进老旧城区人口向新城区有序疏解 。 第三章 城市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 ,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施工 : (一)实行围档封闭作业 ,工地出入口道路进 行硬化处理 ,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 (二)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其它废 弃物,应当及时清运 ,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 盖; (三)工程车辆经过城市街道应当采取保洁 措施,严密封闭 ,不得带泥上路 、散落建筑材料及 建筑垃圾 ; (四)未经批准 ,在居民聚居区 、噪声敏感建 筑物集中区域内 ,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 、晚二十 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禁止施工作业 ,确需进行施工的,应当向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 ,办 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 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挖 掘的,须经泸水市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提前 10日向社 会公告,并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挖掘 。在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竣 工后,应当及时清理 ,恢复道路 ,并经批准部门验 收。 第十九条 泸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 停车设施 、场所建设 ,在保证交通安全 、通畅的前 提下,可以在有条件的次干道和支路 、公共场地 设置分时段公共停车泊位 。 经批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库)和公共服务 场所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库)不得擅自停用 、改变 用途。 鼓励有停车场 (库)的单位对外开放停车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 , 禁止下列行为 : (一)采石、爆破、取土、打井; (二)倾倒垃圾 、砂石、废土、废渣; (三)在河道滩涂和岸坡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 物和其他污染物 ;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 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连接 、拆除供排水 、供气等公用管 线、公共管沟 、亮化照明电源 ; (二)损坏城市供排水 、供气、公共管沟 、城市 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 ; (三)损坏、偷盗窨井盖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应当因 ——15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18 地制宜,实行平面绿化与墙面 、屋顶等立体绿化 相结合,严格落实绿线管理制度 。 城市规划区内的面山绿化应当有计划更新 , 突出规模连片景观 ,增加城市周边色彩 。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按 照以下规定实行管护责任制 : (一)公共绿地 、风景绿地 、防护绿地 、行道树 及主次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由泸水市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负责 ;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占地 范围内的绿化 ,由本单位负责 ; (三)住宅小区的绿化 ,由小区管理单位负 责;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 ,由居民按 相关要求自行负责 。 第二十四条 泸水市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和林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 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砍伐 、 移植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不得改变城市绿化用 地性质、地形、地貌,损坏水体 、植被、绿化景观和 城市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需临时占用城市 绿地的,须经泸水市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林 草部门同意 。损坏绿地的 ,应当按恢复绿地实际 费用缴纳补偿费 。占用期满后 ,由原审批部门组 织恢复绿地 。 泸水市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林草部门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 ,建立 档案,挂牌保护 ,严禁砍伐或者移植 。因特殊情 况确需移植的 ,须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并按规 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泸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扶持并优先发 展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线路 、站点, 向乘客提供安全 、方便、卫生的乘车服务 ,不得擅 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 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 ,禁止堆放 、悬挂有碍市容 的物品;禁止在道路两侧占道经营 、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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