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3日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7年11
月22日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0年5
月24日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寻甸
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 1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
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回族、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昆明
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苗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
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仁德街道。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
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积极完成上
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 2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
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
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
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
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
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认同,加 强各民族交 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 念,自
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精神
文明、社会文明、 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
经济发展、文化 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 谐、环境优美、人民
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制定经
济发展 规划,发挥资源、区位和 比较优势,发展特色经济, 巩
固发展第一产业,加速发展第二产业,大 力发展第三产业。 强
化基础设施建设,加 强资源和环境保护。引进 资金和技术人才。
—— 3 ——加强扶贫开发工作,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 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强社会主义民主 与法制建设,
推进依法治县。完 善基层民主制度和 基层组织建设,发 挥社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 作用。加强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依
法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 稳定。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强具有民族特 点的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体育等社会事
业。对各族人民进行 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革命传
统、民族团结和科学文化 知识的教育,倡导勤俭、节约、诚信,
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 素质、科学文化 素质和健康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 视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和加强军政军
民团结。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 、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开展民族团结进 步活动,促
进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 繁荣发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禁止对任 何民族的 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自 己语言文
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倡导各民族自 觉革除妨害民族兴旺、人
民致富、社会和 谐的陈规陋习,提倡文明的 婚丧习俗。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
—— 4 ——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
者不信 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
应当互相尊重、加 强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 作贡
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 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
的宗教活动,依法取 缔邪教组织。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
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干 预行
政、司法及婚姻等活动。
自治县内的 宗教团体和 宗教事务不 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提倡尊老爱幼,保护 妇女、儿
童、老年人和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 归侨、侨眷、海外侨
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自治县内的一 切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 力
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 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 5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中,回族、彝族
成员所占比例可以适 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 也应
当有适当名额,并且应当有回族、彝族的 公民担任主任或者 副
主任。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对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 长由回族或者彝族的 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 组成人员中,回族、彝族成员 所占比例可
以适当高于其人口比例。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
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彝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其他工作人员
中,少数民族人员 所占比例不低于其人口比例。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 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 基层
工作。乡(镇)政权机关领导成员中, 应当根据乡(镇)少数
民族人 口的实际, 配备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一 切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公正
—— 6 ——廉洁、忠诚积极、 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
为人民 服务。反对官僚主义, 禁止弄虚作假、以权 谋私。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 用汉语言文
字,也可以同时使 用本地方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 组织、职能和工
作,依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院 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 长
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回族和彝族的人员 ;其他工作人员中,
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 用汉语言文
字审理和检察案 件。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
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 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 持以农业为基础,调整
优化经济结 构和产业结 构,培育和发展 优势产业,加 快农村经
—— 7 ——济发展 步伐。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稳定和完 善以家庭承包经
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保 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
主权及合法权益。加大对 农业的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建设和管理, 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
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 技术,促进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加工业 协
调发展, 推进农业产业化进 程。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 强对土地的保护、管
理和合理 开发利用,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实行 土地用途
管制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 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
农民承包土地的经 营权可以依法、自 愿、有偿流转。改变
土地用途,必须经县级以上国 土资源行政管理部 门审核同意后,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国 土资源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
农村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统一 安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
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 视天然林保护和 生态公益
林建设,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 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促
进林业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林业发展 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
绿化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对不 宜耕种的陡坡地,有 计划地
退耕还林、还草。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 风景林、防护林、水源
—— 8 ——
法律法规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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