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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市 人 民 政 府 机 构 改 1革 涉 及 本 市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职 责 调 整 问 题 的 决 定 (2020年4月29日 三 亚 市 第 七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2020年6月16日 海 南 省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批 准 )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 精神,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 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 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 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 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确定的原则,根据《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序调整本 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 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 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 《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 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 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 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 2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 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 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 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 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本市地 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 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 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 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 域工作。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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