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6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 49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通过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 1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 第五章 人文资源保护 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 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 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 — 2 —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 责。 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 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 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 关区县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生 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六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市秦岭生 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 市、相关区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3 —实施监督管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 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 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态产业发展, 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 件。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 拓宽投融资渠道, 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 法通过 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活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 研究,推广 先进技术,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应用, 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科学 技术和管理水 平。 — 4 —第九条 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 策,作出 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 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 会公开、 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促进科学决 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 类环境保护活动, 加 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 知 识,增强公众节约 意识、环保 意识、生态 意识。 教育部门、学 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 情、生态 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 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生态环境保护 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 为进行 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 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社会 组织、企业事 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 知识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 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宣传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 要履行下 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 — 5 —(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 (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落实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四) 组织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执法工作制度, 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执法工作 ; (五) 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 案件、跨区域 案件的查处 ; (六) 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网格化管理制度 ; (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 信息系统,发 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 信息; (八)调 研秦岭生态环境 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政策的建议 ; (九) 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履行监督管理 和行政 执法职责,重 点做好下 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一)发展改 革部门负责 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 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 指导产业布 局、规模和结构调 整;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资源、 森林资源、 草原 资源、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 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 督管理, 组织开展植 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地质灾害防 — 6 —治、矿山地 质环境治理恢复,统一管理 村镇规划 ;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 质量监 测和环境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四)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农业生物物 种资源、水生 野 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 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 农业; (五)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 工程、水域及其 岸线的保护和管理, 河道、水 库管理,水 土保持,节约用水, 污水处理、 再生水利用、 污泥处置的 监督管理 ; (六) 住建部门负责 指导相关区县做好建设管理,监 督指导村镇建设 ; (七) 交通部门负责 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 整 治、违法建设查处 ; (八)文 化旅游部门负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 管理,监督 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 指导乡村旅游发展; (九)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 垃圾收集处置、建筑垃 圾消纳利用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 族宗教、商务、工 信、审计、气象、民政、 公安、大 数据、统 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体 育、文 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 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 7 —工作。 第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国 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风景 名胜区、地 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 园,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 点)、野生 动物重 要栖息地以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 园、动物 园、 水利风景区、国有 林场、文物保护 单位等的管理机构, 按 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秦岭范围内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和其他有 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 意识,协助配 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会议、 居民会议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的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 第十五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 信息系统,实现 信息共享。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 秦岭范围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 评估、修 复、治理 信息,污染防治、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考核 评价、行政 执法等信息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 信 息系统。 第十六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 上一级人民政府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 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 、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06-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06-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06-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06-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5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